法库县人民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条款确定监督管理部门的决定
法政〔2016〕109号
各乡(镇)政府,相关部门: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条款中要求县政府确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经县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一、关于“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交通局负责监督管理,依法处罚。
二、关于“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执法局负责监督管理,依法处罚。
三、关于“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负责监督管理,依法处罚。
四、关于“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住建局负责监督管理,依法处罚。
本决定在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法库县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