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提高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进一步提高职工生育保险保障水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减轻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负担和单位用人负担,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促进社会公平就业,近日,市财政局、市健康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庆健保发﹝2018﹞53号),对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做了较大调整,这是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自2008年建立后的首次调整。调整的内容包括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津贴产假时间等。
一是提高正常生育产前门诊检查费用,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1200元,提高了50%。二是调整住院医疗费。其中:正常生育:三级医院2000元,二级医院1600元,二级以下医院1200元;多胎或难产:三级医院2500元,二级医院2000元,二级以下医院1600元;(3)剖腹产:三级医院5000元,二级医院3500元,二级以下医院2600元,调整幅度最大的提高了67%。参保人员产前检查、生育住院或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由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实际费用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基金按实际费用的90%比例支付。
根据2018年2月7日庆阳市人民政府四届第21次政府常务会议修订的《庆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津贴产假时间按180天计算。同时,根据新修改《办法》中男职工享受30天陪护假之规定,如果企业的男职工请假陪护期间,单位停发或发放部分工资的,可以参照女职工生育津贴发放办法领取最多30天的生育津贴。
调整后的生育医疗费用执行时间从2018年8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生育津贴标准从2018年3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间以生育医疗费用票据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