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清明节和壮族三月三期间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受祭祀用火等人为因素的影响,清明节和“壮族三月三”期间历来是我县森林火灾高发期,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资源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于清明节和“壮族三月三”期间在全县实行林区野外禁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
2023年4月4日至2023年4月10日;
2023年4月19日至2023年4月25日。
二、禁火区域
全县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
(二)严禁墓地祭祀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造林炼山、烧荒、烧牧场、烧田基草、烧甘蔗叶等农作物秸秆及其他林事农事用火;
(四)严禁在林区及林缘吸烟、野炊、烧蜂、烟熏捕猎等野外非生产性用火;
(五)禁止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责任落实
实行网格化管理,各乡镇、林场要建立“包山头守路口”的网格化管理机制,把林区划分为若干网格,各乡镇人民政府、林场主要领导任网格长,乡镇干部、村“两委”干部、挂村(包片)干部为网格员,县直单位配合做好所联系村(社区)的森林防火工作,把森林防火责任落实到每个网格、每个人员、每个山头,确保“山有人看、林有人护、火有人管、责有人担”。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要及时制止并举报,发现火情应立即报告自治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在森林防火区用火玩火。
五、处罚措施
凡违反本通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举报方式
举报(报警)电话:12119或0778-6211370。
特此通告。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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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