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精神和***、***决策部署,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武发〔2018〕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深化降费措施。全面梳理区级涉企的行政、经营性收费目录清单,继续深化工业项目行政事业性“零收费”,采取政府购买方式,对工业企业面积校核、测量费(含地籍图测量、地形图测量、房屋竣工图测量)、施工临时水准费、界桩测放费、建筑放线验线费、土地交易服务费和房产测绘费实行全免。(牵头单位:区发改局;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积极降低用地成本。工业用地的竞得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推进工业用地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出让供应。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建设用地资源兴办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可享受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优先审批,简化审批环节,经批准并符合有关要求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容积率大于1.2的多层标准厂房竣工验收后,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在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前提下,可按幢、层有固定封闭界线的区域进行分割登记。(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鼓励企业直接融资。大力支持企业上市工作,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在落实省财政奖励400万元,市人民政府奖励300万元基础上,区人民政府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在境外上市的,在落实省财政奖励300万元,市人民政府奖励200万元基础上,区人民政府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金融办〉;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四、加大政府性基金支持力度。设立总规模为2亿元的蔡甸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积极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股权投资,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高技术服务业、现代农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牵头单位:区发改局;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金融办〉、区科技和经信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
五、推进“助保贷”业务发展。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助保贷”贷款业务,区政府投入2000万元入池铺底资金作为政府增信,将“助保贷”贷款总额度提升至2亿元,单笔贷款最大额度提升至2000万元,缓解小微企业抵押物不足的融资难问题。支持商业银行推行纳税贷、技改贷、科保贷等免担保信贷产品。(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金融办〉;责任单位:区科技和经信局)
六、大力培育民营骨干企业。依托中法生态城、蔡甸经济开发区,打造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市场影响力大的行业领军大企业、大集团。瞄准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着力引进一批大型产业龙头企业和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鼓励企业纳入统计体系,支持企业尽快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牵头单位:区科技和经信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
七、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对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万元及以上且设备投资不低于总投资80%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投资总额的2%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经认定的总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机器人”项目,按“工业机器人”设备投入部分5%进行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及培育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批省制造业隐形冠军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和经信局)
八、强化企业品牌建设。实施品牌培育计划,完善质量激励机制,积极帮助企业申请质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重点培育一批自主商标,加大地理标志保护力度,构建优势商标群体。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努力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重大产品,打造具备全国、省内竞争优势的示范企业。对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并取得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按规定予以奖励。(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区科技和经信局、区农业农村局)
九、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充分利用中法生态城对外开放平台,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积极拓展同法国等西方国家和“一带一路”区域国家的商贸往来以及科技创新领域的合作。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参加“武汉市名优创新产品展销会”“中国工业设计展览会”等工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区域型、专业型展会,按照每个标准展位4000元的标准由区级财政给予补贴。鼓励民营企业充分运用跨境电商等贸易新方式拓宽销售渠道,提升品牌价值。(牵头单位: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区科技和经信局、中法生态城产业发展和招商处)
十、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对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不规范行为的,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企业经营者协助调查时,既要查清问题,也要切实保障其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不得因办案方式方法不当给企业造成负面影响。对于涉案民营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不能随意查封、扣押、冻结。开辟企业维权绿色通道,对涉企案件在法定程序的范围内“快立、快审、快结、快执”。(责任单位: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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