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佛山市三水区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信息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督促排污单位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和《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文环发〔2007〕108号)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的重点污染源包括:污染物排放量大或对环境潜在影响较大的污染源,以及国控、省控、市控的重点污染源。具体名单由三水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每年公布一次。
第三条 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污染源环境信息的采集、处理、评价、公布、反馈和监督过程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并逐步实现信息化。
第四条 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的评价周期为一个自然年,排污单位的环境行为按实际发生时间列入相应的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年度。评价结果分环保诚信(绿牌)、环保警示(黄牌)、环保严管(红牌)三个等级。由三水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在网站等媒体上公开评价结果。评价过程不得向排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评价指标体系
第五条 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11项指标:
1.废水排放达标情况。考核排污单位排放废水的所有监测项目是否达标;
2.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考核排污单位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3.废气排放达标情况。考核排污单位排放废气的所有监测项目是否达标;
4.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考核排污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5.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情况。考核排污单位是否按规定管理、贮存和处理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6.排污费缴纳情况。考核排污单位是否按规定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7.污染物排放申报情况。核查排污单位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或拒报污染物申报登记事项;
8.违法排污情况。核查排污单位是否存在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以及私设暗管、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排污单位阻挠、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环境监测机构现场监测的行为也纳入本指标考核;
9.环境事故发生情况。考核排污单位是否发生一般级别及以上的突发性环境事件。不包括由不可抗力引发的突发性环境事件;
10.其他环境行政处罚情况。考核排污单位是否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暂扣、吊销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11.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情况。考核排污单位是否有经查证属实、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案件。排污单位被群众投诉,经查证存在环境污染问题,若能在评价期内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投诉人对其整改效果满意的,视为已经完成整改任务。
第六条 重点污染环境保护信用评价结果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严管企业三个等级,依次以绿牌、黄牌、红牌标识:
(一)环保诚信企业,用绿牌标识。评价标准为上述11项评价指标全部合格,即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固体废物得到妥善处置,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没有经查实的、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案件,其中有一项不合格,则不得评为环保诚信企业。
(二)环保警示企业。用黄牌标识。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则为环保警示企业:
1.污染物超标排放,但程度不严重:废水和废气主要污染因子超标少于1倍(含1倍,PH值以超出排放标准1为界限);
2.废水或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的控制指标少于1倍(含1倍);
3.未按规定管理、贮存和处理处置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
4.被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但逾期未缴纳;
5.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或“三同时”制度;
6.发生一般或较大环境事故;
7.因环境问题被群众投诉,经查证情况属实,但没有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三)环保严管企业,用红牌标识。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则为环保严管理企业:
1.污染物超标排放,程度严重:废水或废气主要污染因子超标1倍以上(PH值超出排放标准1以上);
2.废水或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的控制指标1倍以上;
3.未按规定管理、贮存和处置危险废物;
4.虚报、瞒报、拒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
4.阻挠、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环境监测机构现场监测;
5.私设暗管、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
6.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环境事故;
7.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扣、吊销排污许可证。
第三章 评价机构与程序
第七条 重点污染源排放废水、废气的监测项目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环境监测机构)人工监测的项目。主要污染物对应评价期内三水区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项目。
监测数据来源于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性监测结果和环境保护执法部门现场检查、抽查时取样的监测结果。监测项目根据排污单位所属行业类别的不同而确定,具体监测项目见***。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优先选用地方标准,其次执行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监督性监测由三水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承担。废水监测每个季度一次,废气监测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排污单位如有新、改、扩建项目处于试生产期,可暂不对有关项目进行监督性监测。
现场监测时,排污单位认为有正当理由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须当场向环境监测人员作出合理解释,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环境监测机构须在现场监测30个工作日内将监测报告反馈排污单位。排污单位若对监测结果有异议,须在收到有关监测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对应的环境监测机构提出复检申请。
监督性监测废水项目出现两次超标的判为全年超标,废气项目一次超标判为全年超标。环境保护执法部门现场检查、抽查取样监测发现一次超标也判为全年超标。
第八条 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第5项、第8项和第10项评价指标以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参与环境保护信用评价的行政处罚必须是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起超过六十日、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 或者虽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但经审查、审理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第九条 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第1项、第3项指标由三水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收集整理信息,第2项、第4项指标由三水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评科收集整理信息,第5项、第6项、第7项指标由三水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境监督科负责收集整理信息,第10项指标由三水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收集整理信息,第9项指标由三水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安全应急科负责收集整理信息,第8项、第11项指标由三水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直属执法分局负责收集整理信息。上述单位于每年4月30日前将上年的相关信息报三水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直属执法分局。
第十条 三水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根据相关信息和上述评价标准对重点污染源的环境保护信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初评结果(对其中已纳入上级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范围的企业采用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评价结果,不作重复评价),并将初评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单位,抄送所在镇、街道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分局。被评价单位应当自接到书面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三水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逾期不反馈视同无异议);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同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三水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对被评价单位的反馈情况进行复核后,拟定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三水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在本局网站等媒体对拟定评价结果公示7天,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调查、核实公众反映的问题,确定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三水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正式公布评价结果,并书面告知被评价单位,同时抄送三水区发展计划和统计局、三水区经济促进局,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三水分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管委员会佛山监管分局三水办事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严管企业,三水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和各镇、街道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分局要加大现场巡查力度,督促其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对造成环境污染严重的排污单位,由所在镇、街道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分局依法下达限期治理决定或整改通知,并报三水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 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信用状况在同一评价周期内发生变化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予以变更,对于已经完成整改任务的排污单位实施信用修复;对有恶意或情节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降为环保严管企业,并且不予信用修复。
第十五条 三水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公布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信用评级结果后六个月内,环保严管企业或环保警示企业已经完成整改任务,并且没有恶意或情节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可申请环境保护信用修复。
排污单位向三水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申请环境保护信用修复。
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信用修复申请函、整改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经核查,申请单位已经整改合格,三水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对其环境保护信用进行修复(对于纳入上级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的企业,三水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对其申请环境保护信用修复出具初审意见),不再作为环保严管或环保警示企业,取消红牌或黄牌标识。三水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给申请单位发函的同时,抄送第十二条规定中的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三水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三水区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监测项目
***:
三水区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监测项目
一、废水监测项目
行业类别 | 必测项目 |
电力、蒸汽、热水生产和供应 | pH值、CODCr、SS、石油类、硫化物、氨氮 |
电镀、线路板 | pH值、CODCr、总铜、总镍、总铅、六价铬、总镉、总氰化物、氨氮、锌 |
不含电镀工序的金属表面处理 | pH值、CODCr、六价铬、石油类、总氰化物、氨氮 |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含铝型材加工) | pH值、CODCr、SS、石油类、氨氮、氟化物 |
无机原料 | pH值、CODCr、SS、氨氮 |
有机原料 | pH值、CODCr、SS、挥发酚、总氰化物 |
涂料、油墨 | pH值、CODCr、SS、挥发酚、总铅、六价铬 |
其他有机化工 | pH值、CODCr、BOD5、SS、石油类、总氰化物、挥发酚 |
医药生产 | pH值、CODCr、BOD5、SS、石油类、挥发酚、氨氮 |
造纸及纸制品 | pH值、CODCr、BOD5、SS、挥发酚、硫化物、氨氮 |
橡胶制品 | pH值、CODCr、BOD5、硫化物、六价铬、氨氮 |
漂染、水洗 | pH值、CODCr、BOD5、SS、色度、硫化物、六价铬、挥发酚、苯胺类、总铜、氨氮 |
食品加工、饮料制造 | pH值、CODCr、BOD5、SS、动植物油、硝酸盐氮、氨氮 |
发酵和酿造 | pH值、CODCr、BOD5、SS、色度、总磷、氨氮 |
塑料 | pH值、CODCr、BOD5、SS、石油类、硫化物 |
木材加工 | pH值、CODCr、SS、挥发酚 |
养殖、屠宰及肉类加工 | pH值、CODCr、BOD5、SS、动植物油、氨氮、总大肠菌群 |
电池 | pH值、CODCr、SS、总铜、总铅、总锌、总镉、总镍、总铬、六价铬、总汞、总砷 |
城市污水处理厂 | pH值、CODCr、SS、BOD5、色度、总氮、总磷、氨氮、石油类、动植物油、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粪大肠菌群、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 |
其他行业 | pH值、CODCr、氨氮 |
二、废气监测项目
行业类别 | 必测项目 |
工业炉窑 | 烟(粉)尘、二氧化硫 |
生产和生活用锅炉 |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烟尘、燃料含硫量 |
火电厂 | 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燃料含硫量 |
化工 |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机废气、颗粒物 |
电子 | 苯系物 |
沥青 | 沥青烟、粉尘、苯并(a)芘 |
金属加工 | 二氧化硫、粉尘、烟尘 |
焚烧炉 | 烟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 |
其他行业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