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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5月16日发表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流通业是国民经济的先导性、基础性、支柱性产业,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保障改善民生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加快我市现代流通业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制定完善流通网络规划

  (一)强化流通网点规划建设。制定完善市、区两级《城市流通网点规划》,确定流通网点发展建设需求。各地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流通网点建设需求,做好与流通网点规划的相互衔接。结合珠三角城际轨道建设,规划发展沿线站内商业、上盖商业和周边商业网点,实施站场TOD 综合开发。加强对城市商业综合体和特色商业街区建设的规划指导,完善大型商业网点建设听证制度。(市国土规划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二)完善社区商业网点配置。新建社区(含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小区和旧城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级政府应出资购买或租赁一部分商业用房,用于支持社区菜店、菜市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便利店、早餐店、家政服务点等居民生活必备的商业网点建设。严格社区商业网点用途监管,不得随意改变必备商业网点的用途和性质,拆迁改建时应保证其基本服务功能不缺失。(市国土规划局、住建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二、加大流通业用地支持力度

  (三)流通业用地纳入计划。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流通业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流通业各类用地。对列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的用地,尽可能安排在存量建设用地范围内,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通过多途径争取省以上单独下达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可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对政府供应的流通业用地,应纳入土地供应年度计划,依法采取招投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市国土规划局负责)

  (四)鼓励利用三旧改造促进流通业发展。鼓励利用旧厂房、闲置仓库等建设符合规划的流通设施,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政府对旧城区改建需搬迁的流通业用地,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用地。对于实施“三旧”改造条件成熟,且具备流通业发展条件的工业厂房,鼓励用于发展商业、办公、生产性服务业、都市型产业、总部经济、文化创意产业等,适用市有关“三旧”改造促进产业、城市提升的优惠扶持政策(详见佛府〔2011〕1号、佛府办〔2012〕37号)。对符合条件的重大“三旧”改造项目,市财政专项资金给予扶持和资助。(市“三旧”办、国土规划局负责)

  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五)市、区两级财政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流通产业发展给予扶持奖励。从2013年开始,连续3年,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国际采购中心、供应链一体化、扩展流通渠道网络、流通公共服务平台、大型农产品流通基地(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等大型平台项目建设,以及配套国家、省扶持项目和专项扶持奖励。各区要配套安排区级专项扶持资金,加大对现代流通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负责)

  (六)鼓励制造业企业主辅分离发展流通业。制造业企业主辅分离发展流通业符合《印发鼓励制造业企业主辅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扶持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121号)适用范围的,享受同等优惠。(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负责)

  (七)支持农副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切实落实好国家出台的在一定期限内对专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的面积比例确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从2012年起,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全市202个千方以上农贸市场(不含顺德区)的硬件设施和软件管理升级改造,市对实施升级改造成效显著的50个模范市场进行评比表彰,给予每个模范市场5万元的奖励。(市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负责)

  (八)推进便民惠民平价商店建设。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大对平价商店的扶持力度,将平价商店建设覆盖到镇(街道)和村(居)、居民保障房小区,打造成品牌的便民惠民商店。2013年全市建成不少于250家平价商店,运用市、区两级价格调节基金不少于1,000万扶持平价商店等三项建设。(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九)支持流通企业技术进步。流通企业所购得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等原因,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中小流通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中小流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市国税局、财政局负责)

  (十)扶持高技术流通产业发展。流通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的项目范围,并且是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实行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流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列入国家电子商务试点的项目进行一次性奖励,经市政府批准,在每年安排的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列支。对列入国家高技术服务业产业化专项的项目给予专项配套支持。(市国税局、财政局、科技局负责)

  四、降低流通环节费用

  (十一)落实有关道路通行费优惠政策。落实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确保所有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全部免缴车辆通行费。按照国家的要求,落实对集装箱车辆、大吨位厢式货车以及牵引车、各类厢式半挂车的通行费优惠政策。落实和完善支持甩挂运输发展的优惠政策,研究对规模运输企业的相关优惠措施。(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十二)推进工商用电用水用气同价。根据我市实际工商用电结构比例做好工商用电同价研究测算工作,具备条件后报省批准实施。各区在制定和调整水价方案时,要按照简化分类的原则,将现行的五类水价合并为三类,实现工商用水同价。重新对现行气价进行合理分类,结合气价调整时实施工商用气同价。(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十三)规范农产品市场收费。对政府投资或控股的农产品市场,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今后国家和省重新颁布的地方政府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加强对涉及农贸市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社团收费的清理整顿,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除合同列明的摊位费和代收费项目外,严禁农贸市场等投资主体利用市场优势地位,随意变更收费标准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市发展改革局、工商局负责)

  五、完善金融支持和服务

  (十四)大力发展新型(准)金融机构。提高新型(准)金融机构覆盖面,2013年末,争取实现村镇银行在各区覆盖,小额贷款公司在特大镇(街道)覆盖。培育大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十二五”期间内,重点培育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小额贷款公司10家、融资性担保公司5家。(市金融局负责)

  (十五)加快金融产品创新。积极引导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对流通企业金融支持力度,优化项目贷款管理模式和贷款评审流程,推动发展新型融资方式,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加便利的融资服务。支待流通企业采取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险保单质押、商业保理、典当等多种方式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流通企业通过设立财务公司、发行企业债券、上市融资、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多种方式筹措发展资金。探索设立流通产业发展基金。(人行佛山市中心支行、佛山银监局、市金融局负责)

  (十六)搭建金融服务平台。推广“商圈”融资模式,推动以专业市场、城市商圈或者行业为单位组织企业商圈,对接金融机构融资;推动银行机构以专业市场、城市商圈或者行业为专门目标,创新融资模式与产品。支持以商会、协会等民间组织为平台,集结民间资金,以互助基金、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为载体,服务成员企业和实体经济。通过引入评估等中介机构合作,给予贴息、风险补偿等政策扶持,并完善配套交易办法,进一步推动企业股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金融局、佛山银监局负责)

  六、支持流通企业做大做强

  (十七)支持有实力的流通企业跨行业、跨地区兼并重组。对企业兼并重组,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和《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等文件规定,享受税收、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等相关扶持政策。(市国税局、财政局负责)

  (十八)积极培育大型流通企业。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新建与入驻注册资本(指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在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合)资流通企业、2亿元及以上的内资流通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经市政府批准,在每年安排的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列支,企业被注册地所在区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同时享受所在地的扶持奖励政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负责)

  (十九)鼓励实施品牌战略。增强对知名流通企业、全国性和地方性商业老字号的“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流通企业,给予支持和奖励。加快区域品牌建设,在流通产业尝试推行政府质量奖。(市工商局、质监局负责)

  七、积极扶持中小微流通企业

  (二十)落实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流通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落实对微利型民生服务业如社区服务、放心早餐、家庭服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税收优惠扶持。流通服务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政策执行。(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二十一)落实中小微流通企业行政收费、社会保险缴费扶持政策。认真落实《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财综〔2011〕262号)要求,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减轻小型微型流通企业负担。对中小微流通企业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扶持按《转发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2012年扶持中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佛人社〔2012〕290号)执行。(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八、营造流通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十二)改善交通运输环境。加快完善与广州、深圳、香港、澳门等珠三角城市对接的海路、铁路、公路、航空等一体化、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和以宽带网络、物联网、无线城市为代表的信息网络体系。加强交通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大力倡导和鼓励ETC采用高速化路收费模式。着力改善国家、省重点流通项目的配套交通条件。对连锁企业、大型超市、物流配送中心已登记的运送鲜活商品小型货车和专业城市配送企业的配送车辆,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适当放宽白天进入中心城区限制。(市交通运输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负责)

  (二十三)推进企业登记审批制度改革。按分步实施原则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登记机关只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再登记公司的实收资本,也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放宽企业住所(含经营场所)权属证明的限制,企业登记时,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场地、不审查场所的面积、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等文件资料。在一定范围内试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允许符合具体条件的地址登记为多户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允许在公司营业执照上分别标明住所和经营场所。(市工商局负责)

  (二十四)强化人才保障。吸引流通专业人才来我市干事创业,按照《佛山市创新领军人才选拔认定办法》和《佛山市创业领军人才选拔认定办法》,在全市范围内,每两年评选一次佛山市创新领军人才和佛山市创业领军人才,给予评选上的流通业创新领军人才10万元工资外津贴,创业领军人才10万元工作经费及12万元创业场所租金补助。大力引进和吸引流通专业人才到我市扎根,按照《佛山市引进人才落户管理办法》,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各类型人才实行人才落户政策。鼓励高校、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要,开设电子商务等新业态专业课程,鼓励企业与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合作举办专业培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十五)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佛山市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工作方案》,搭建政府内部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建立企业、个人、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信用共公数据库,建立统一的对外发布查询平台,开通“信用佛山网”,建设覆盖全市的公共联合征信系统,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支持专业市场、行业龙头企业等市场主体探索建立信用分类评价和管理机制,支持商会、行业协会按照统一的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依规记录、整合和发布会员企业的信用信息。(市发展改革局、工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办、民政局,人行佛山市中心支行负责)

  (二十六)加快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按照《佛山市建设市场监管体系工作方案》,分步实施市场准入体系、质量监管体系、市场竞争秩序监管体系、行政执法体系、行业自律体系、消费维权和社会监督体系、市场监管法制体系、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体系、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大力推行在线监管、信用监管、溯源监管等现代监管模式,加强对农产品、食品药品、电子商务等重点行业和新兴行业的监管。规范零售商、供应商交易行为,规范促销服务费、禁止违规收费、落实明码标价。(市工商局、质监局、编办、民政局、监察局、法制局、经济和信息化局、食安办、卫生局、发展改革局、工商联,人行佛山市中心支行负责)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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