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起取消流动人员治安联防费
近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发出通知,自8月起取消流动人员治安联防费,面向其他对象征收的治安联防费仍按《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执行。按2011年该项收费征收金额测算,预计可减轻流动人员负担约6亿元。
流动人员治安联防费主要是针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收费。1990年省政府发布《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其中规定,群众治安联防组织向受益单位和个人收取治安联防费的标准,必须经过当地物价部门审定后,报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2003年,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关于对暂住人口收取治安联防费问题的复函》规定,在2003年2月1日前已经向当地居民征收治安联防费的地方可按每人每月不超过2.5元的标准向居住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收取治安联防费,以前没有开征或已经取消的,不得新开征或恢复开征。流动人员治安联防费取消后,为保障群防群治工作的正常开展,治安联防费纳入地方财政的统筹安排,收取治安联防费不足支付治安联防队员工资和活动经费的,由当地财政予以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