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一流法治环境成为核心竞争力民主法制领域改革助推珠海创新发展
1月17日,青年社工林贝贝端坐在珠海大会堂,第一次以群众代表的身份列席市政协八届五次会议的开幕式。
“会议关心民生,很接地气,很荣幸,也很开心。”一个月过去了,她记忆犹新。
从市政协八届三次会议开始,市政协已经开始邀请非政协委员列席政协全体会议。
2015年9月的一天,根据4天前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珠海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办法》,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各工作机构、各人民团体、各区、市人大代表等开始书面征集2016年立法建议项目。
与此同时,根据《珠海市法规制定公众参与办法》,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分别在珠海特区报、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等发布公告,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截至2015年12月中旬,共收集到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15项。
《珠海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办法》和《珠海市法规制定公众参与办法》的制定,都是为了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目前,经过了项目协调会、专家论证会的2016年立法计划即将揭开最后的面纱,很快与公众见面并接受监督。契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的项目有望成为立法重点。
所有这些改革举措,都是“让一流的法治环境成为珠海核心竞争力”。
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珠海开局之年的2015年,珠海民主法制领域改革协调推进,法治珠海的美好愿景徐徐拉开,朝着建设一流法治环境迈进。
科学立法为依法治市提供保障
2015年1月,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的决策部署,《中共珠海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建设一流法治环境的工作方案》出台。
《方案》将“建设一流法治环境”确立为珠海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目标。
经市委七届五次全会通过,《方案》以市委1号文件形式下发,成为珠海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纲领性文件。
不久,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立法工作重大事项向市委报告的规定》,加强党委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委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
市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让一流的法治环境成为珠海核心竞争力”目标,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制度和机制创设。其中包括修改制定法规规定、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法规立项制度、拓宽公众有序参与立法渠道、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建立高校立法咨询基地、建立立法咨询专家库、强化立法评估作用等八大措施。
在刚刚过去的2015年,市人大常委会积极推动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紧密衔接,推进重点领域立法,发挥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全年先后审议法规草案10件,通过7件,审议通过法规废止决定1件。其中:制定《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支持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制定《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率先在全省进行民营经济发展的立法探索;制定《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用好地上、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人大工作改革创新与时俱进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2015年1月20日,市委召开全市人大工作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有关精神,研究部署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珠海市人大工作的意见和措施,推动珠海人大工作与时俱进。
随后,集与时俱进、于法有据、问题导向、系统谋划等特点于一体、共四大部分23条的《中共珠海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出炉。这是近10年来,珠海市委专门出台的推动人大工作创新发展的综合性文件。
与《意见》相配套的,是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改革创新八项工作制度。这八项创新制度包括《珠海市法规制定公众参与办法》、《珠海市预算决算审查和监督办法》、《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规定》、《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满意度测评办法》、《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规定》、《珠海市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办法》等,它们在广泛调研基础上,反复修改完善后,于2015年1月27日破茧而出。
改革创新八项工作制度的出台,不仅对珠海市的人大常委会工作是一个推动,对全市的改革创新工作也是一个推动。
推动实现广泛有效的人民民主
2014年8月,为充分发挥政治协商在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提升决策科学化水平,市委出台《关于加强市委政治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
更早时,为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市政协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委员联系群众制度的意见》,要求政协委员根据自身所属界别、工作性质和生活区域,深入社会基层,每年根据实际情况有代表性地选择3至5名基层群众建立相对固定的联系制度。
这两个文件的出台,均开创了全省先河。
按照中央和省市部署和要求,我市加快落实《指导意见》,完善协商民主体制机制,建立配套工作制度,创新协商民主建设。
以前,市协商民主平台只建设到行政区一级,功能区和镇街尚属空白,对此,我市着重加强基层协商民主平台建设,完成了推进基层政协工作机构建设和完善政协内部机构设置的调研报告、提高协商民主建设的调研报告。
我市还在规模较大、条件较好的界别中设立了界别发言人和召集人制度,并建立了界别对应政协各专委会的联系制度,建立了联系相关部门的交流制度。
在健全民主监督和决策咨询制度方面,市政协除建立了群众代表参加政协年会制度外,在政协组织的专题视察、民主监督中,都邀请相关专家、社会代表、行业人士参与。在完善决策咨询机制方面,市政协通过专题调研、协商活动,收集社情民意,形成了一套能充分发挥政协智囊作用的决策咨询工作流程。
珠海民主法制领域改革的协调推进,向着打造“一流法治环境成为珠海核心竞争力”的目标前进,留下了坚实有力的脚印。 (来源:珠海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