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达州市通川区罗江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级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和《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结合我镇实际,编制本预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达州市通川区罗江镇人民政府
2019年 5月10日
达州市通川区罗江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1.1 编制目的
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和《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各村(社区)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镇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 工作原则
2.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镇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全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各村(社区)(包括各驻村干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洲猪瘟疫情的扑灭工作;各职能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处理的有关工作。
2.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建立和完善非洲猪瘟疫情应急体系、反应机制和处置制度,提高应对能力;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反应迅速,措施果断,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2.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宣传,落实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依靠群众,做到群防群控。
3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1应急指挥机构
镇政府成立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镇长任指挥长,分管副镇长任副指挥长,党政办、农业、林业、财政、卫生、工商、食药、派出所、安办等部门行政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镇农牧站,站长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主要负责对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应急处理重大决策。若指挥长因事不在岗时,可委托副指挥长履行指挥长职责。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责任制和部门责任制,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指挥部职责:负责统一对全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的领导、指挥和协调,做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协调全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督促各职能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农牧站:负责组织制订非洲猪瘟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非洲猪瘟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建议;保障消毒药品、兽医器械等应急物资储备;组织对扑灭疫情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财政所:负责安排非洲猪瘟防控经费(包括消毒药品费、死亡补偿费等);负责安排落实扑杀染疫猪及同群猪补助经费;负责安排储备金;对防疫物资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卫生院: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工商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封锁情况,强行关闭规定范围内的市场。
党政办: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等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并组织打击非法屠宰等违法活动。负责疫后生猪及生猪产品市场的恢复和开拓。
食安办:负责流通环节动物产品监管,严防病死猪肉及其产品流入市场、进入餐桌;加强猪肉类生产企业、交易市场、商场超市、餐饮服务等生产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统筹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用药品供给。同时做好餐厨剩余物品、泔水等回收处理及监管。
派出所:密切注视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生猪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组织武警人员参与疫情扑灭,协调交警负责道路管制。
交管办:支持、配合搞好运输检疫和运载工具的消毒;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协助配合农业部门做好临时性动物检疫监督检查站设置和疫区封锁工作。
林业站:负责组织开展野猪的资源调查和观测,提出有关野猪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等信息;协助农业部门组织开展对野猪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野猪疫情时,及时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3.2应急处理机构
镇非洲猪瘟疫情除成立办公室以外,另设立五个应急处理组,疫情联络(农牧站、林业站、卫生院、交管办组成),扑杀及治安保卫组(派出所组成),市场监控组(工商所、食安办、党政办组成),后勤保障组(财政所组成),指挥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还可临时增加。所涉村(社区)在发布封锁后必须紧急上岗到位,切实履行职责,并将现场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4疫情监测、报告
4.1疫情监测
镇农牧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必要时,要会同林业站开展野猪的疫情监测。各村包片兽医防疫人员为该片动物疫情监测责任人,监测工作要做到“五不漏”。
4.2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镇政府报告。
疫情报告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及逐级报告制。各村(社区)包片兽医防疫人员、诊疗机构兽医人员、饲养及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为本片(单位)的责任报告人;镇农牧站按照《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及时报告疫情,其他人员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各村(社区)要公开报告电话,保障非洲猪瘟疫情报告渠道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漏报、谎报和阻碍他人报告疫情。
当发现可疑非洲猪瘟疫情时,必须在1小时内向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生猪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单位和人员、联系方式等。
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及时上报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派出3名兽医师以上的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诊断;认定为疑似非洲猪瘟疫情时,应当在2小时内逐级报至市级、省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认定为疑似非洲猪瘟疫情的,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派出人员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
5疫情应急处理措施
5.1应急处理原则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坚持“早、快、严、小”的处理原则,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5.1.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5.1.2 封锁
疫情发生后立即报请区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区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5.1.3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区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5.1.4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后区农业局应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5.1.5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5.2 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
区农业局协调区林业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区农业局要加强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农牧站与林业站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5.3 疫情***与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5.4 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区农业部门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区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6.1责任
区监察部门对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在疫情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2恢复生产
非洲猪瘟疫情扑灭后,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