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水务)反映(联系电话:83301577)。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4日
佛山市禅城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和《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水建管〔2014〕69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标
到2015年底基本完成全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建立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
——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
——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
——建立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
——建立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
——建立奖惩分明、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二、改革范围
根据禅城区实际情况,禅城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范围为区级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
——中小河流及堤防,包括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防洪(潮)标准小于50年以下一遇的江海堤防及沿堤涵闸;
——小型水闸,最大过闸流量在100立方米每秒(不含)以下的水闸;
——小型电排站,装机容量在1000千瓦(不含)以下的泵站。
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其他水利工程改革可参照执行。
三、改革内容
(一)明晰工程产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水利、国土法律法规,做好水利工程范围用地的划定及发证工作。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所有水利工程管理权的界定工作,管理权界定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村委会和权属人(管理单位)等各方共同签章确认,水利工程管理权界定后,上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授权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颁发水利工程管理权证书。
(二)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工程产权所有者或政府授权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是各项水利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工程安全责任。
区、镇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指导,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切实履行管理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三)落实工程管护经费。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增长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
1.公益性国家所有小型水利工程。区、镇两级财政按照现有财政预算项目继续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经费用于各工程项目的维修养护,保障其安全运行。
2.其他小型水利工程。工程项目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区水务、财政部门在保障经费同时应研究制定管护经费长效保障机制和稳定增长机制,确保工程的长效运行。
(四)探索工程管理模式。根据《禅城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继续推行“管养分离”模式,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招投标型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进一步推动禅城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非国有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原则上也应参照执行,确保工程长效安全运行。
(五)加强培育扶持和行业监督。区、镇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维修养护的监管和指导,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同时有计划地组织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素质,增强基层工程管理单位整体水平。
四、工作推进计划
(一)第一阶段(2015年7月—9月)
2015年7月—8月,区政府组织成立佛山市禅城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起草制定《佛山市禅城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召开全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
2015年9月,各镇(街道)成立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制定实施方案。
(二)第二阶段(2015年9月—10月)
1.各镇(街道)组织开展辖区内水利工程工情信息调查工作,查漏补缺,为辖区内水利工程设施全面建档立卡。
2.根据水利工程信息档案,各镇(街道)组织界定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落实管护经费、明确管护方式。
3.各镇(街道)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辖区水利工程信息档案和工程产权管护情况资料,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区政府授权颁发水利工程管理权证。
4.区、镇水行政主管部门完善制定相关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完善制定相关工程管理养护制度。
(三)第三阶段(2015年11月—12月)
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示范(试点)县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粤水建管〔2014〕80号),各镇(街道)和水管单位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资料进行整理、撰写总结报告,并将相关资料和报告上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资料进行整理归档,撰写全区总结报告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并做好相关工作迎接省级验收。
各单位总结改革经验,巩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成果,形成良好、长效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区政府成立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改革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事务。各镇(街道)也要设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专门的办事机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当地改革工作。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区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各镇(街道)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内的改革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属地村(居)委会等应按照各自职责全面配合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改革任务顺利完成。对改革工作不落实,进展缓慢、不按时完成改革任务的单位,将按区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明确节点,严格验收。各单位应按照工作推进计划各项时间节点的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工作,确保于2015年底前完成全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并顺利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验收。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各单位改革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各单位在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