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积极组织参加全省优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评选活动
11月10日,鹤壁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 “全省优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评选工作的通知》(豫政法〔2017〕32号),要求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积极参加优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评选活动,2017年11月20前完成自评与全市评选工作。
《通知》规定,此次评选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须包含《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第十四条的相关内容,即对制定主体、制定依据、制定权限、制定程序、送审稿内容和形式不合法的提出审查意见;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被采纳。具体有六个方面:1.制定主体、制定权限不合法的,提出不予制发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意见;2.制定依据适用错误,或者适用依据已经修改、废止或失效的,提出适用准确依据的意见;3.制定程序不完备的,提出补正程序的意见;4.制定形式不规范的,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5.拟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提出修改意见;6. 除符合上述规定要求外,对于主动围绕现实需求和法律问题提出预见性、前瞻性意见建议,领导决策提供重要参考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可优先推荐参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