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3月1日起施行
让农民工找到工作享受待遇
同工不同酬,是长期困扰着农民工的难题。而今农民工工资标准也有法可依了。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3月1日施行的《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简称《办法》)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其他职工实行同工同酬,农民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除了要帮农民工找一份工作,更重要的是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说,“《办法》对农民工的权益有了详细规定,在农民工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方面权益给予了政策保障。”
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报酬是农民工权益的核心问题。《办法》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其他职工实行同工同酬,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安排农民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在法定假日、休息日工作以及安排农民工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和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工作的,对农民工的加班工资和津贴应依法另行计算。
用人单位应以法定货币形式,直接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劳动报酬,并且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得克扣或拖欠。
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作为不良记录记入用人单位的守法诚信档案。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将向社会公布。
工伤保险等惠及农民工
在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既为今后的政策制定留出了空间,也为农民工依法参保缴费做出了强制规定。
工伤待遇是农民工关注的一大焦点。《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农民工订立能够免除或者减轻其对农民工因工伤亡、患职业病所应承担责任的协议;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或因工死亡的农民工生前供养的亲属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分别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应按工伤保险法规规定的项目、标准支付。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且标准更高的,从其规定。
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和培训
《办法》规定,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延伸到乡(镇),实现城乡信息网络互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向农民和农民工开放,并按规定免费提供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工参加有偿培训;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安排培训资金;用人单位应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结合单位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农民工进行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对于因金融危机给企业带来的经营困难和对农民工就业的影响,《办法》规定,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引导其与农民工开展集体协商,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组织培训等办法,稳定就业岗位;对可能出现的大规模裁员,采取措施调控。
农民工健康有保障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对相应的农民工要做到岗前、在岗期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农民工,并为他们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用人单位应依照国家颁布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对疑似职业病的农民工病人,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诊断;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农民工订立的劳动合同。
农民工享受多项平等待遇
3月1日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将把农民工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
农民工子女到农民工就业所在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的,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规定收取费用。农民工子女返回原籍就学的,农民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安排当地学校予以接收。
记者程雪梅 通讯员陈万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