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方案的通知
桂自然资发〔2019〕4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9月18日
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31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我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确保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决策部署,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以纳入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的各类项目为基础,根据项目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和新增粮食产能建立3类指标储备库,实行分类管理,分别使用。通过建立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切实改进我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充分调动各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积极性,提高保障国家和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占补平衡需求能力,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二)主要目标。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为目标,按照分类管理、分别使用要求,通过建立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切实保障资源环境条件严重约束、新整治出耕地不足以补充所占用耕地以及补充耕地能力严重不足的市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交通、能源、水利等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自治区统筹保障建设用地指标的扶贫移民搬迁集中安置居住区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需求。通过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切实落实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或省域调剂为辅占补平衡新机制,确保全区多渠道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占补平衡,为我区新时期经济社会建设保驾护航。
二、基本原则
(一)严格管理,规范调剂。在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过程中,须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进行。进行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时,必须按照调剂程序开展调剂工作。补充耕地指标在入库和调剂使用时,按照补充耕地项目验收确认时间和调剂指标申请时间的顺序先后进行。首先使用来源项目所在县(市、区)的调剂库指标,其次使用所在设区市所辖行政区域内县(市、区)调剂库指标,不足部分才考虑使用跨市域的调剂库指标。
(二)应收尽收,应保尽保。通过验收确认并完成信息报备形成新增耕地指标和提质改造耕地指标的,应全部按比例无偿纳入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申请调剂指标符合条件且申请调剂的项目所在市(含所辖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库指标确实无法满足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需求的,在自治区调剂库指标充足的条件下,应尽量保障调剂。
三、调剂管理内容及标准
(一)调剂库建设。根据当前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储备情况,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中包括有偿收储和无偿收储两类指标,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指标实行分类建设、分类管理。
1.有偿收储指标。原《关于调整广西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6〕38号)印发实施前,自治区收储各市、县的补充耕地指标以及2016年自治区在崇左市投资旱改水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确认报备后所分成的指标为有偿收储,按补充耕地的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和新增粮食产能3类指标入库管理。
2.无偿收储指标。原《关于调整广西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6〕38号)印发实施后自治区收储的补充耕地指标为无偿收储,按补充耕地的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和新增粮食产能3类指标以县(区、市)为单位入库管理。
(二)调剂指标入库标准。所有验收确认并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完成信息报备后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项目所形成补充耕地指标,由自治区按有关规定无偿将补充耕地的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和新增粮食产能3类指标以县(市、区)为单位纳入调剂库管理。
(三)指标调剂标准。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时,首先使用建设项目所在地纳入到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的指标,指标不足部分选择使用本市其他地区的调剂指标,最后选择跨市的调剂指标,优先考虑将革命老区、深度贫困地区和耕地保护成效突出地区纳入到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的指标进行调剂,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四)调剂价格。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价格根据广西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补充耕地类型和粮食产能确定,并根据广西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适时进行更新调整。具体构成:补充耕地数量指标每亩1万元、水田指标每亩10万元、补充耕地标准粮食产能每亩每百公斤0.5万元。
(五)调剂收入。调剂收入是指根据调剂的补充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及相应的调剂价格标准所计算的金额。
四、调剂申请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条件。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出申请补充耕地指标调剂:
1.本市(含所辖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存量以及通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方式不能完成建设项目占补平衡任务,确需自治区调剂的国家和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交通、能源、水利等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占用耕地的。
2.本市(含所辖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存量以及通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方式不能完成建设项目占补平衡任务,确需自治区调剂的自治区统筹保障建设用地指标的扶贫移民搬迁集中安置居住区项目占用耕地的。
(二)申请程序。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申请、审核按以下程序办理:
1.调剂申请。申请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的设区市根据重大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需求和本市域内补充耕地能力,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书面申请,说明申请的理由、申请的规模,并填写《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申请表》(见附表),原则上每年可申请两次,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申报一次。补充耕地涉及的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和新增粮食产能3项指标可一并申请自治区调剂,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分项单独申请。
2.审核同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对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申请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其中:申请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的必要性重点审核申请调剂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严格控制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是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等;申请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的合理性重点审核是否符合规定申请范畴,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预审是否已经批复,是否能在申请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后半年之内完成用地报批手续;申请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的可行性重点审核申请的市是否能按规定足额安排所需缴纳的补充耕地调剂收入,上年度申请自治区调剂补充耕地指标使用情况等。
申请调剂经审核同意的,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征询调出方所在市人民政府意见,函复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明确调剂指标规模、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入,并发缴款通知书。
3.费用缴纳。
(1)使用自治区有偿收储补充耕地调剂指标或自治区无偿收储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在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上开展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的,应按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入标准向自治区足额缴纳调剂收入。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收到缴款通知书后,及时将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入金额一次性全额缴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统一收缴后,按月及时足额缴入自治区本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使用自治区无偿收储各市县补充耕地调剂指标,且所申请调剂指标的建设项目安排使用的补充耕地调剂指标属于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来源的,按调剂价格的10%计算应缴入自治区的调剂收入。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收到缴款通知书后,及时将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入金额一次性全额缴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统一收缴后,按月及时足额缴入自治区本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使用自治区无偿收储各市县补充耕地调剂指标,且所申请调剂指标的建设项目安排使用的补充耕地调剂指标不属于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来源的,自治区收取调剂收入的10%,由指标调入方市人民政府根据缴款通知书一次性缴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其余90%由指标调入方市人民政府和指标调出方市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已核定金额签订合同,一次性将调剂款支付给指标所在市、县(市)人民政府指定账户。
4.指标划转。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收到指标调入方市人民政府提供已足额缴纳调剂收入的有效凭证并核实后,负责按明确的调剂指标规模(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将调剂库中的指标划转给调入方。
5.数据更新。完成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更新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数据。
五、调剂收入用途
调剂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调剂收入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优先用于土地综合整治和耕地提质改造等补充耕地任务以及耕地保护相关工作。
六、保障措施
开展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工作关系全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必须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做好政策衔接,强化监督检查,确保顺利实施。
(一)强化保障。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是一项持续的工作,涉及部门多、任务重、技术性强,业务涉及农村土地整治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耕地占补平衡、综合信息监管等多项业务,部门涉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财政等多部门的协调。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统筹安排、分工协作、分步组织实施的组织方式开展各项工作,积极配合,确保顺利完成。
(二)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调剂机制。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大力推进自治区、市两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同时,建立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受理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申请,负责对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申请进行审核,组织协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负责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入的收取、划转。建立自治区级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信息管理平台,将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申请与批准、建设项目占用、补充耕地落实等情况纳入平台监管。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统筹做好协调,鼓励各市将富余指标通过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方式实现多途径跨市调剂。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可通过设区市人民政府统一向自治区申请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的方式补充所占用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申请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的有关设区市,可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缴纳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入资金筹措及管理相关办法,明确措施、落实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相关责任。
(三)落实工作经费。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工作涉及建库、入库、申请、审批、调剂使用等多个环节,是一项系统工程。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落实机构和人员负责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工作,做好年度预算,自治区本级工作经费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确保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四)强化监管。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对补充耕地项目的管理和指导,通过信息化手段对用于调剂的补充耕地指标进行管理,建立明细的指标调剂管理台账,做到选项严格、管理规范。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检查核实用于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所产生的新增耕地,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可靠;监督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入安排使用情况,严格规范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项目信息备案工作,严格新增耕地后期管护,发现存在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五)落实考核。补充耕地数量指标调剂后,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情况纳入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调入方所在地人民政府本轮规划期限内减少同等数量的耕地保护考核任务,调出方所在地人民政府本轮规划期限内增加同等数量的耕地保护考核任务。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后,耕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调出方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承担新增耕地核定及耕地管护责任。申请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的指标,不得改变使用补充耕地指标项目或者转让补充耕地指标,在指标调剂划转之日起半年内须完成用地报批,逾期未报批使用的,从该市指标库中收回同等数量及质量的补充耕地指标。在对设区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国家自然资源督察等工作中发现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使用或被调剂的新增耕地存在问题的,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该市申请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的资格。
七、其他
(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其不符同时废止。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通知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申请表
相关信息:《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方案》政策解读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