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5月1日正式颁布以来,全市大部分地方和部门积极行动,根据《条例》的规定和鄂政办发[2007]114号、襄樊政办发[2008]4号等文件要求,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开展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动了《条例》在我市的实施。为了解和掌握各地、各部门贯彻《条例》、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情况,经研究,决定开展实施《条例》的自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的对象
本次实施《条例》自查工作的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行政机关,以及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二、自查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机构:是否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是否积极开展工作;
(二)体制机制:是否根据《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受理申请公开以及信息收集、保密审查、内部考核、责任追究等政府信息公开的体制机制;
(三)公开渠道:本地、本部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是否根据规范的格式和要求建立目录、目录是否与信息内容建立一一对应链接关系、是否根据《条例》规定的时限进行更新);
(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2008年5月1日以来,主动公开本地、本部门掌握和制作的政府信息情况,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类别、条数、更新的时限和数量等,其中市直行政机关要重点自查本单位保留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是否按规定的要求全部公开、行政许可和审批的结果是否依类整理公开;
(五)依申请公开受理情况:2008年5月1日以来,收到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条数,以及处理情况(决定公开的事项、不予公开的事项和理由、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事项、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申请事项的处理方式、是否收费及收费的标准和依据等);由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数量、事由及结果;
(六)《条例》的学习贯彻和培训活动开展情况;
(七)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条例》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进行自查,客观反映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自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并填写自查表,于2008年12月25日前一并报至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电话:3575968,传真:3575968,邮箱:xpa133****9989@126.com,办公地点:市政府办公楼408室)。逾期不报的,视为此项活动未开展。
(二)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在自查的基础上,按照《条例》的规定科学编制200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报,并通过规定的渠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通过自查,深入分析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认真进行整改,保障《条例》在我市顺利实施。同时,可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研究提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以不断提高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水平,全面推进我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
(四)市直行政机关要重点检查本单位行政许可、审批类信息的公开情况,尤其是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否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全面公开,行政许可、审批的结果是否进行清理、分类、公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