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泰兴市粮油机械有限公司及周边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
《泰兴市粮油机械有限公司及周边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公布。
泰兴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2日
泰兴市粮油机械有限公司及周边地块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证城市改造建设顺利实施,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东至粮油机械有限公司东围墙、西至羌溪河、南至泰兴市第二粮库南侧围墙、北至大庆路。具体范围详见该地块红线图。
二、征收对象:上述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签约期限:截止到本地块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后第120天。
四、征收实施单位:泰兴市欣顺房屋征收事务所。
五、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按照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办发[2018]76号)规定的标准,由经选定的评估机构以确认的建筑面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
2.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按土地所有权性质、取得方式以及经确认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等,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1)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载明的土地用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其土地补偿价格。
(2)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同区位同用途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扣除土地基准价的40%后补偿。
(3)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证载租赁使用权面积,按照同区位同用途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扣除土地基准价的40%后补偿。
(4)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改制文件、改制时土地取得成本以及土地使用权处置等实际情况,依据确定的土地用途、性质以及土地使用权补偿对象,形成书面材料,经委托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结合土地使用期限进行评估后补偿。
3.装饰装潢及附属物的补偿
按照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办发[2018]7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突击装潢不予补偿。
六、搬迁费
1.被征收企业的搬迁费,按照经确认的建筑面积,以2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
2.企业机器设备、生产性物资等搬迁费,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经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补偿。
七、停产停业损失
参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2]154号)执行。征收决定公告时已停产停业的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
八、提前搬迁奖励
1.奖励时段:本地块第一奖励时段截止到本地块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后第60天,第二奖励时段截止到本地块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后第120天。
2.奖励标准
被征收企业在第一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经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奖励400元/平方米;被征收企业在第二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经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奖励200元/平方米。
第一奖励时段和第二奖励时段的奖励不予累计;在规定奖励期限内被征收人未签约腾空交房的,不予奖励。
九、腾房交验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被征收人腾房交钥匙时,应保证房屋完整,不得损坏房屋结构、设施,如擅自拆卸、损坏的,按评估价从补偿款中扣除。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后,由受委托的实施单位实施拆除。
十、其他
被征收企业在征收后仍需生产经营且需要用地的,由企业向相关乡镇(街道)、园区提出用地申请,相关乡镇(街道)、园区进行审核,对符合用地标准和条件的,市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积极予以配合;企业也可以与乡镇(街道)、园区商谈进入乡镇(街道)、园区标准化厂房生产经营,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协调。
本方案由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