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湖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奖励办法的通知
汕龙府办〔2016〕57号
关于印发《龙湖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
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部门,省市驻区有关单位:
《龙湖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奖励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5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
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检察院,林百欣科技中专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5日印发
龙湖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发展重点工作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粤委办〔2015〕24号)、《中共汕头市委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经济特区的决定》(汕市发〔2015〕3号)和《中共龙湖区委 龙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区的意见》(汕龙发〔2015〕1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是指对本区范围内的企业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创新驱动精神,加大投入,积极开展科技和研发工作,且在2016-2018年间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的,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资金,以奖励企业开展申报工作。企业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上注册的主管部门必须为龙湖区经信局(龙湖区科技局)。
该奖励补助经费在每年度的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的有关规定,通过了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批复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条 对2016-2018年期间申报高企认定获省科技厅受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申报经费补贴(同一企业不得重复享受此项补贴);通过高企认定(含复审)获得了“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并由市科技局确认可列为我区高新技术企业统计数的高新技术企业,再予以奖励15万元。
第五条 区经信局在每年度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中,将上一年度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资金列入专项预算。根据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高企认定申报数据及上一年度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印发批文为准),提出奖励单位名单和经费安排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以报区政府审批同意的资金安排文件作为兑现奖励的依据。
第六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