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
南府〔2009〕218号
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之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情况,经区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我区划定森林防火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区所有林地及林缘100米以内范围,划为森林防火区。其中西樵山、西岸林区,狮山南国桃园林区以及小塘片的林区,丹灶仙湖旅游度假区的林区,桂城虫雷岗山,里水展旗岗、文头岭、象岗、虎头岗,大沥横岗村、颜峰村的林区以及长青墓园林区等,划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森林防火期内(9月1日至次年4月15日),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森林防火区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进行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森林高火险期由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和通告。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