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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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04日发表
穗工商管〔2017〕49号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1〕27号)等规定,现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2016年度报告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2016年12月31日前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统一简称“常驻代表机构”),于2017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根据《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16年度报告办理须知》要求填报年度报告材料。
二、对于逾期未提交年度报告或提交虚假年度报告的,本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2月13日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16年度报告办理须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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