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第一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程西藏自治区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管理办
为了消除非法制造、销售、使用简陋锅炉和将常压热水锅炉改为承压使用产生的事故隐患,加强我区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于4月4日制定发布了我区第一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程,《西藏自治区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管理办法(暂行)》(JG001-2007)。
办法要求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都必须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民用茶水炉、水暖煤炉和壁挂式热水器不在办法规定之列。
设计必须经自治区质监局审批
办法规定: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产品的设计必须经西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设计报审时必须提交设计审批申请书、受压(主体)元件的强度计算书、安装使用说明书、质量证明书、产品鉴定证书或热工测试报告、设计图样(包括总图、本体图、主要受压元件图、管路仪表图)。
质监部门主要对锅炉的强度(包括承压强度、刚度)、材料、结构、安全***以及技术条件等进行审查,合格后予以批准,并在总图和管路仪表图(底图)上加盖西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公章。
制造单位必须通过年审
按照规定,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生产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造、销售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锅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油桶、柏油桶或者其他容器改装、用劣质材料卷制焊接或者制造筒型、非筒型结构的“土锅炉”。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或西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应级别的制造许可。制造单位实行年审制度。由西藏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年审工作,年审内容为:制造单位的基本条件、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情况进行审查和抽查。年审情况作为制造单位换证的主要依据。
看准后您再买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产品质量实行出厂监督检验制度;监督检验由西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检验单位进行。因此,在出厂时必须附有的技术资料为锅炉总图、管路仪表图和本体图、锅炉安装使用说明书、锅炉质量证明书(实行监检的产品应附监检证书)。
今后,常压热水锅炉产品出厂时,在锅炉本体明显位置一定喷涂 “常压热水锅炉,不得承压使用”的红色警示字样;真空锅炉产品出厂时,必须在锅炉本体明显位置喷涂“真空锅炉需在真空状态下使用”的红色警示字样。如果您没有看到相关资料和警示字样,最好别买。
安、改、修0.35MW以上功率的锅炉须经许
按照规定,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0.35MW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必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锅炉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取得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制造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制造级别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整装锅炉的安装、改造、维修。同时,安装、改造、维修前,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将拟进行的锅炉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未经告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装、改造、维修锅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改造、维修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或者“土锅炉”。
额定热功率小于0.35MW的小型锅炉或常压热水锅炉实行售后服务制度。售后服务内容应包括安装、调试、改造、维修。施工单位对施工的全过程负全部安全责任。售后服务单位限定为锅炉制造单位或是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锅炉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施工单位。
使用者应当依法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使用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锅炉。不得使用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小型或常压热水锅炉或者“土锅炉”
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0.35MW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验收合格后,由锅炉用户在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锅炉登记手续,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投入使用。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附着于设备的显著位置。额定热功率小于0.35MW的小型锅炉或常压热水锅炉,安装验收合格后以书面形式告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后可以投入使用。
使用单位日常操作、管理人员必须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应当做好锅炉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每月定期自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锅炉运行中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投入使用后应按照《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锅炉,不得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