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青海省医疗救助成效显著
近年来,青海省各级政府及民政部门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益出发,不断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加大投入、强化管理,全省困难群众医疗卫生得到有效保障。我省医疗救助工作在民政部的大力支持下,省民政厅从2004年在全省农村地区开展试点,到2010年城乡全面建制,期间经过多次调整和完善,率先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医疗救助政策的城乡一体化,并在省级层面出台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为保障城乡居民、尤其是困难群众公平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
全省医疗救助实现了救助对象和救助病种的全覆盖,救助标准城乡一体、救助比例大幅提高。医疗救助范围从五保、低保等传统的民政对象扩大至孤儿、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大病救助范围逐步扩展到低收入群体和一般城乡居民。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年均支出参保参合资金近4000万元,同时建立了门诊、住院、临时、大病救助等多层次的救助办法,其中一般低保对象住院救助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85%以上,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等特困人员达到100%。对患重特大疾病的困难群众,经住院救助后负担仍然较多的,可实行二次救助,年救助上限可达6万元。2012年,我省还建立了重特大疾病保障办法,凡患21类重特大疾病的困难患者,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民政部门救助后,个人支付的费用平均不超过10%。为切实减轻困难群众看病就医经济负担,民政部门以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为切入点,进一步优化医疗救助程序,积极推进即时结算工作,通过“一站式”即时结算信息系统,实现医疗救助与其他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信息对接,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共享,各项业务流程无缝衔接,救助对象“随来随治、随走随结”。目前,已在西宁市和海西地区全面开展试点工作。
随着救助能力的提高,困难群众医疗卫生需求得到大幅释放,2012年前三季度全省支出医疗救助金2亿元,其中支出住院救助资金1.5亿元,共计救助7.5万人次,次均住院救助水平达到每人2000元,救助人次数与住院救助水平分别比2009年增长50%和11%,医疗救助在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以及增强他们的生活信心方面发挥了显著的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