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细化落实租赁型保障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
本网讯 为了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维护保障对象合法权益,3月1日,市住建局印发文件,要求各区县继续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有序推行租赁型保障房租售并举,实行共有产权管理。
事实上,铜川在租赁型保障房共有产权管理方面敢于探索创新,先试先行,在全省算是先驱者。近一年多来,根据中省新出台的《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共有产权住房工作的通知》、《陕西省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我市进一步细化完善此项工作,印发了《铜川市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制订了《铜川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实施细则》,为我市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及共有产权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按照文件规定,实行资产管理及共有产权管理,一是确定权属份额。政府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保障房为国有资产,按核定资产份额确权登记在本级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名下,代政府进行管理,房屋按规定程序出售后,产权人为政府和个人共同所有;政府与企业共同建设的租赁型保障房为政府和企业共同所有,按核定的资产份额确权登记在本级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和企业名下,房屋按规定程序出售后,产权人为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所有。二是明晰产权比例。租赁型保障房资产总量以项目竣工决算货币投资总额核定,承购人自愿购买租赁型保障房产权时,应购买总资产的60%以上,2015年1月1日以后分配的租赁型保障房,承购人个人产权未达到60%的,仍需缴纳政府产权部分的租金。2014年12月31日以前分配的租赁型保障房,暂按原办法进行房屋登记,待转让时补交不足60%产权部分的房款;三是明确管理方式。实施租赁型保障分配时,坚持“以租为主、租售并举、自主自愿”的原则,必须优先保障低保户、特困户以及社会救助人群中的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因实行共有产权而随意改变轮候次序,同时必须要坚持保障对象自愿的原则。承购人缴清个人出资款后,统一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房屋所有权证》中注明租赁型保障房的性质和共有产权比例。共有产权住房办理产权登记后五年内不得转让,五年后确需转让的,政府有优先回购权。
租赁型保障房按照群众自愿的原则实行共有产权,既能满足部分困难群众的购房置业需求,又能更好发挥政府产权部分的经济效益,促进住房保障事业滚动发展。(王侃)
网络编辑:韩玉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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