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针对就业歧视问题采取了哪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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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8年12月26日发表
答: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近几年来,因改革和结构调整而引发的就业矛盾,对处于就业劣势的群体冲击较大。为此,我局注意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在每年3月、7月、11月开展的专项执法检查中,要求用人单位在招聘、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有性别歧视、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对女职工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等就业弱势群体,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和卫生部门密切配合,消除公众在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一起工作、学习问题上的疑虑,形成有利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业的劳动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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