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12161号原告孔祥光诉被告刘志辉潘惠明陈宝利佛山市禅城区烽顺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潘惠明:
本院受理原告孔祥光诉被告刘志辉、潘惠明、陈宝利、佛山市禅城区烽顺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605民初12161号案件的民事上诉状副本。原告孔祥光上诉请求法院判令:一、撤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605民初1216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内容,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归还借款本金37077.83元,并支付以37077.83元为本金,从2016年5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至被上诉人清偿之日止;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及二审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