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县八个规定规范农业投入品经营行为
普安县为进一步规范投入品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有效管理,保证农业投入品质量,保障农产品安全,保护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生产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从事农业投入品经营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八个规定,依法经营,保证质量,保证农产品生产安全。
一是经营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从事农业投入品经营:有一定农业技术基础知识 ;有必要的保管条件;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门面);具有与经营农业投入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兽药经营必须取得GSP国家认证。二是经营者需持证经营。每年须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经营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三是经营实行备案制度。经营者调入投入品后,应当分别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进行备案登记,才能进行销售。四是必须在指定区域内经营。经营者应当按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备案登记证上登记,才能在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不许任意摆摊设点,不许跨区域经营。五是经营者销售农业投入品必须按规定出具有效凭证,种子经营者在销售种子时必须向购种者出具由经营者签名,并加盖所售品种经营企业印章的有效凭证。有效凭证应当载明销售日期、购买者姓名、详细地址、品种、数量、单价、金额等。六是经营应当建立经营档案。经营档案应载明名称、采购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限、采购来源、购入数量、生产企业、产品登记证号或者产品批准文号及销售时间、销售对象、销售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经营档案应当保存2年。七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直接参与和从事种子、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活动,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报县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八是违反相关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