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珠海市困难群体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依据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6〕85号)
(二)《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粤民发〔2017〕84号)
(二)《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珠府〔2016〕47号)
(三)《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2〕68)
(四)《关于调整珠海市补充医疗保险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6〕129号)
二、出台背景
(一)政策基础。
2016年7月1日实施了《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将城镇职工、异地务工人员、未成年人、城乡居民等各类群体的医疗保险政策整合在一个制度框架内,实行全民医保“六统一”,即“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并大幅提高了原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支付比例,实现了城乡居民与企业职工医疗保险门诊、住院报销同等待遇,参保人住院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每社保年度62万元。
(二)困难群体相关政策。
本市户籍享受低保待遇人员、本市就读的市外户籍低保家庭大学生等困难群体,由市财政全额资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保对象包含了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特困人员。自2016年7月起,我市原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含困难群体),在享受珠海市补充医疗保险自付部分补偿待遇时,起付标准从20000元下调至10000元,同时增加珠海市补充医疗保险特定重大疾病自费项目补偿待遇。
三、调整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
我市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医疗保险待遇总体处于省内较高水平,但考虑到困难群体收入低,对医疗费用承受能力较低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省精准扶贫和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有关要求,为切实降低困难群体医疗费用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拟对本市户籍低保对象(含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特困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具体标准市民政部门正在制定中)以及本市就读的市外户籍低保家庭大学生的困难群体调整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将自付部分补偿的起付线从原来的10000元降到2000元,支付比例从70%提高到80%;高额费用补偿从原来的20万限额调整为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支付比例从70%提高到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