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南区教育局完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防止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规范领导干部用权行为,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内监督条例》《***问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度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港南区教育系统副科级及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
已退休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包括:干部选拔任用、人员招聘招录、招生录取、职称评审、项目安排、工程建设、招标采购、固定资产的处置、资金拨付、执纪执法、重要奖惩活动以及其他涉及权力行使,需要监督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坚定理想信念,牢记为民宗旨,坚守初心使命,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准则,不得违反制度插手干预重大事项,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或特殊照顾。
第五条领导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属于利用职务便利插手干预重大事项,必须予以记录:
(一)在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干预下级部门本应做出的决定的重要事项,直接违规插手做出决定或者利用有利害关系的人受益、纵容身边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为达到目的说情,而影响下级按照其意图作出决定的。
(二)为他人牵线指桥,安排他人与承办重大事项的相关人员私下接触、会面的。
(三)超越职权擅自决定重大事项或对重大事项实施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或利用职权擅自设置阻碍或程序,干扰重大事项正常实施并造成拖延后果。
(四)为与重大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打探非自己分管领域应当保密的重大事项,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重大事项中应当保密的资料。
(五)其他影响重大事项依法依规实施的行为。
第六条 对领导干部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形的,承办重大事项的被干预人应全面、如实、及时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生当事人,事由、领导干部插手过问的具体情况、处理结果,并注意保留相关的书面材料、音频资料及电子文档等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七条 重大事项被干预人的报告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提供***1《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报告表》及相关谈话、电话、短信、微信记录等材料。
第八条 重大事项被干预人应在记录后2个工作日内向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局党组报告。
第九条 对记录、报告中反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问题线索,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部门上报,一经查实,依规依纪对有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第十条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责任制,将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报告情况列入年度述职评议考核体系,作为考察党员干部是否遵纪守法、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各种大事项承办部门记录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对重大事项进行***检查,强化对领导干部规范用权的有效监督。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承办部门工作人员应依据本制度如实记录报告重大事项,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承办部门工作人员如实记录,报告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情况的,受法律保护。领导干部对记录、报告人员打击报复的,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承办部门工作人员不全面、如实及时记录报告的,一经发现。将根据相关制度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有关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贵港市港南区教育局党组
2021年10月20日
***1
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报告表
记录部门:
领导干部情况 | 姓名 | |
职务 | ||
重大事项情况 | 事项名称 | |
具体内容 | ||
插手干预情况 | 时间 | |
地点 | ||
具体方式 | ||
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 ||
处理结果 | ||
备注 |
记录人:记录时间:
***2
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
报告汇总表
统计股室: 统计时间:
序号 | 姓名 | 记录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次数 | 报告领导干部插手 干预重大事项次数 | 本人签名 | 备注 |
统计人: 统计时间: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