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场所吸烟被行拘两天
某工厂员工因在作业场所吸烟被依法行政拘留
佛山日报讯 记者陆佩仪报道:昨日,记者从高明区安监部门获悉,日前因涉嫌“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高明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一名员工,已被查实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目前,该名违法员工已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5日上午10时许,高明区开展安全生产突击检查行动。检查发现大成路某纺织染整公司染料车间地上有烟头,存在消防隐患。安监部门立刻通知公安部门前来调查处理。
随后,西江新城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展开调查。当日晚上9时许,违法人员张某到西江新城派出所自首,并承认自己在染部车间吸烟的事实。张某对自己违反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该法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目前,该违法嫌疑人张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