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告李好弟
当事人李好弟:
你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一案,我局已审理终结。经查,你于2009年4月6日至2009年5月6日期间,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在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龙眼村委会工业大道7号从事煲仔饭等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你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局对你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因使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未能向你送达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我局(2009)顺执案(勒)第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当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自觉履行本决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内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00九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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