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
2010年7月16日,广东省环保厅、公安厅等五部门联合发出《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我省珠三角地区将执行第四阶段(国Ⅳ)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执行机动车国Ⅳ标准的城市和车型
(一)城市范围。指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惠州、肇庆、中山和东莞等9市。
(二)车型范围
1、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M2和N1类汽车(含两用燃料车和单一气体燃料车)。
2、设计车速大于25km/h的M2、M3、N1、N2、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1类装用的压燃式发动机的机动车(含总质量大于3500kg装用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机动车)。
二、珠三角地区执行机动车国Ⅳ标准的时间
(一)2010年6月1日至8月31日为执行国Ⅳ标准的过渡期,过渡期间办理机动车登记仍可按原标准执行。
(二)自2010年9月1日起,办理轻型点燃式发动机和重型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登记执行国Ⅳ标准。
(三)在已经全面供应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车用柴油》(DB44/695-2009)油品的珠三角城市,办理轻型和重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登记自全面供油之日起执行国Ⅳ标准。
三、查询达到机动车国Ⅳ标准车型的方法
(一)登录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网址http://www.gdepb.gov.cn) 或者登录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公安网网址http://10.40.30.225)查询。
(二)对通过上述途径查询不到污染物排放情况的进口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向当地环保部门核查,凭环保部门出具的达到国Ⅳ标准的证明办理登记。
四、机动车国Ⅳ标准中M类和N类机动车的定义
按照《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GB/T15089-2001)定义,M1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汽车;M2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的载客汽车;M3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kg的载客汽车;N1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汽车;N2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2000kg的载货汽车;N3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kg的载货汽车。
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