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文件管理的通知
全市各政府采购单位,各区(功能区)财政机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最近,在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中,发现个别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存在政府采购档案管理不善、采购文件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对重大项目采购文件的审核
对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或者采购预算3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或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进行论证,不得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二、依法追究在采购文件中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等内容的违法责任
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或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中,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投标潜在供应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存在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都属于违法行为,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六十六条,以及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若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上述规定,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今后,凡是检查发现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或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或者投诉核查属实的,将依法严肃处理。对采购代理机构,还将同时按照《珠海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信息考评暂行办法》(珠财〔2013〕244号)的规定予以信用考评扣分。
三、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
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件、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若有违反政府采购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的,将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对采购代理机构,将同时按照《珠海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信息考评暂行办法》(珠财〔2013〕244号)的规定予以信用考评扣分。
四、明确界定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文件制定、保管、执行等方面的法律责任,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珠财采监〔2013〕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界定。
五、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文件应抄送采购监管部门
为便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时掌握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活动的质疑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对相关质疑的答复文件,应同时抄送一份给采购监管部门。对有可能引起投诉的案件,应及时与采购监管部门进行反馈沟通。
特此通知。
***:1.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
201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