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财政局黔西南州司法局印发黔西南州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州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州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根据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司法厅印发的《贵州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黔财行〔2018〕58号),州财政局与州司法局结合全州实际,认真研究上级文件精神,反复测算各县(市、新区)办案成本,共同制定了《黔西南州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于2019年2月13日印发执行。
本次修订的《黔西南州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在省级规定的标准限额内,明确细化了州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在各县(市、新区)辖区内办理州中级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公安局通知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及重大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具体补贴标准。同时明确非公职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补贴和值班补贴实行定额包干;法律援助公职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的,据实报销办案直接费用,不实行办案补贴定额包干。
新修订的《黔西南州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要求各县(市、新区)司法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补贴标准和办法,并报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备案。原执行的《黔西南州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州财行〔2010〕79 号)同时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