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大名县商务局重大行政处罚行为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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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27日发表
第一条 为促进商务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
(一)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1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万元以上的罚款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吊销许可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者行政执法机构认为应当报备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 商务行政执法机构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7日内报邯郸市商务局和县法制办备案。
第四条 局法制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报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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