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9批次不合格食
近期,在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发布的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涉及我区9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山西哇生鲜社区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太铁佳苑店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对山西哇生鲜社区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太铁佳苑店销售的韭菜,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韭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超出最大允许限,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山西哇生鲜社区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太铁佳苑店现场检查,当事人太原市优鲜多歌供应链有限公司采购韭菜5公斤,采样销售3.6公斤,其余已销售完毕。经排查,该批次黄豆芽检出的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主要用于生产环节中,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二、太原市杏花岭区小马蔬菜店销售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对太原市杏花岭区小马蔬菜店销售的豇豆,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噻虫胺、噻虫嗪项目超出最大允许限,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杏花岭区小马蔬菜店现场检查,当事人采购豇豆16公斤,采样销售3.7斤,其余已销售完毕。经排查,该批次豇豆检出的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主要用于种植环节中,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太原市杏花岭区兄弟蔬菜销售部销售的油麦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对太原市杏花岭区兄弟蔬菜销售部销售的油麦菜,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阿维菌素项目超出最大允许限,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杏花岭区兄弟蔬菜销售部现场检查,当事人采购油麦菜20公斤,采样销售3.6公斤,其余已销售完毕。经排查,该批次油麦菜检出的阿维菌素项目,主要用于种植环节中,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四、太原市杏花岭区大个子蔬菜店销售的韭菜、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对太原市杏花岭区大个子蔬菜店经营的韭菜、豇豆,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报告结果显示:韭菜的腐霉利项目、豇豆的灭蝇胺检测结果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调查,该批韭菜及豇豆是当事人从太原万柏林区河西农贸市场购进的,购进了韭菜5公斤,每公斤进价7元,货值金额为35元,采样销售3.6公斤,豇豆5公斤,每公斤进价7元,货值金额为35元,采样销售3.6公斤,该批韭菜及豇豆已全部销售完。该单位进货时查看并留存了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免予处罚。
五、太原市杏花岭区小高蔬菜店销售的韭菜、白不老豆角、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对太原市杏花岭区小高蔬菜店销售的韭菜、白不老豆角、姜,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报告结果显示:韭菜的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姜的噻虫胺项目、白不老豆角的噻虫胺项目检测结果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在柏杨里生活广场725号、727号现场调查,经营者已不在该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该经营者,该店铺营业执照注销,核查处置终止。
六、太原市杏花岭区小张鲜果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对太原市杏花岭区小张鲜果店销售的姜,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报告结果显示:姜的吡虫啉项目检测结果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在柏杨里生活广场709号、710号现场调查,经营者已不在该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该经营者,该店铺营业执照注销,核查处置终止。
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