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实事促进全民健身你有何建议
随着市民生活水平以及健身积极性的提高,由于现有健身场地设施不足,公共体育设施被挤占、挪用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公共体育服务水平越来越难以满足市民的需求。为增强市民身体素质,保障市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在原《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若干规定》基础上进行了全面修订和完善。
【政策亮点】
●学生每天参加至少一个小时的体育健身活动
根据《条例(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开设体育课、体育活动课,开展广播体操等活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至少一个小时的体育健身活动。学校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培养学生体育锻炼兴趣,提高学生体育技能,增强学生体质,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
●利用闲置政府储备用地建设临时简易体育设施
《条例(草案)》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公共体育设施可以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工程和居民住宅区(村)时,应依法配建公共体育设施,并利用闲置的政府储备用地建设临时简易体育设施。其次规定新建公办学校时,应充分考虑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实际需要,学校体育设施应与学校教学区域保持适当隔离。
●公共体育设施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6个小时
为提高深圳市现有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效率,方便市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条例(草案)》规定了公共体育设施除因维修、保养、训练、举办赛事、演出或者天气因素关闭外,应当全年向公众开放,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6小时,但因天气以及安全因素关闭的除外。而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共体育设施应当适当延长每天的开放时间。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人应当向公众公告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需要临时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7天向公众公告。
●公办学校非教学日及教学日的晚间应开放体育设施
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一直备受市民期待,《条例(草案)》在总结深圳市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现有做法的基础上,明确了公办普通中小学校在非教学日及教学日的晚间应开放体育设施,并优先向学生开放。在经费保障方面,《条例(草案)》明确了公办普通中小学校开放体育设施可适当收费,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对公办普通中小学校开放体育设施及依法投保的必要支出予以补助等。
●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对部分人员实行半价优惠
对于一些有必要收取服务费用的公共体育设施,《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作出规定,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人提供服务可以适当收取费用,但收费标准应当予以公示,收费收入应当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和保险、管理,不得挪作他用。接受政府资助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人提供服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市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价格管理部门核定。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服务收费应当对学生、军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实行半价优惠。
●保护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侵占、损坏和拆除
为保护现有的公共体育设施不受影响,《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损坏和拆除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性质、功能、用途,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应当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因城市建设规划确需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择地新建并交付后方可拆除。
【相关处罚】
根据《条例(草案)》要求,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人未按规定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体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而侵占、损坏、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用途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学校开放的体育设施开展健身活动,侵占、损坏学校体育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因不服从管理或者违反管理制度而导致发生人身损害事故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责任。
【温馨提示】
市民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电邮或者传真到市人大教科文卫工委办公室,也可以直接登录深圳新闻网发表意见,截止日期为:2013年9月15日。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A238;邮编:518035;传真电话:82001134;深圳新闻网:www.sznew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