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关于印发广宁县县城防洪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宁府办〔2009〕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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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宁县县城防洪工程征地拆迁
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此文件在2017年11月21日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宁县县城防洪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七月三日
广宁县县城防洪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实施细则
广宁县县城防洪工程是经省批准立项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为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凡属县城防洪工程用地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
按***1执行。属河滩地,不予补偿,河滩地范围以县水利部门认定为准。如对地类有异议的,以国土部门土地利用现状图图斑的地类为准,计算征地面积以有资质的测量机构实地测量面积为依据。
(二)连片青苗补偿、零星青苗(零星青苗指零散、单棵的青苗)补偿标准。
按***2、***3执行。连片青苗按***2标准补偿后,不再按***3标准重复补偿,零星青苗按***3标准作了补偿后,不再按***2标准重复补偿。
(三)建筑物、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按***4执行。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1、拆迁安置原则规定。
(1)被拆迁房屋产权清楚合法,按有关规定及标准对拆迁的建筑物给予补偿,并按照规划布局安置建房用地。
(2)房屋拆迁安置的程序。
A.土地房屋确权;
B.房屋补偿总价核定;
C.被拆迁人必须按照拆迁时间要求签订拆迁协议;
D.按拆迁协议规定时间腾空拆除;
E.被拆迁构筑物、简易房(指围墙、厕所、猪圈、灰厂等)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应该给予补偿,但不予安排建设用地。
2、被拆迁房屋确权。
(1)被拆迁房屋的确权,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为准。对未取得以上两证,但房屋符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规定的,可由房屋所有权人申报,经所在村民小组、村委会、镇政府审核,最后由相关部门审定。
(2)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房屋所有权面积,以两证所核载的面积为准。
3、被拆迁房屋补偿方式。
(1)采用房产作价补偿和土地异地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2)采用作价补偿的方式。
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方式由被拆迁户选定。
4、被拆迁房屋的补偿。
(1)经过确权的被拆迁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布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标准计算建筑面积。
(2)成新度折旧标准:使用10年以下的建筑物按核定后的补偿价100%计算;使用了11年至20年的建筑物按核定后的补偿价90%计算;使用了21年以上的建筑物按核定后的补偿价80%计算。
(3)房屋补偿价参照《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本县现时市场材料价格并结合县建设部门审核发文公布的价格进行计算。
(4)房屋拆迁协议确定的补偿总额即是被拆迁人房屋拆迁补偿费总额。
5、房屋的拆迁安置。
(1)被拆迁房屋安置区原则上就近安置,具体选址由拆迁人指导,被拆迁人共同选定,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安置区位置,由多数被拆迁人签字同意后交由拆迁人统一建设。
(2)被拆迁房屋符合安置条件的,除按附表4标准补偿外,集中安置在经统一规划,并完成三通一平(指通路、通电、通水,平整场地)及由拆迁人统一完成基础及基础梁的规划安置区内。对被拆迁人提出不需安置用地的参照有关标准(以占地面积计算)予以补偿。
(3)安置用地的安置按签订协议时间的先后顺序实行先签先选或按被拆迁户统一协商确定的办法进行。
(4)安置房屋报建所需的规费由拆迁人负责,但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部分费用由被拆迁人自负。
(5)安置标准。
A.按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所确定的面积为准进行安置。
B.如被拆迁户被拆迁的全部房屋占地总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不足90平方米的,经拆迁人及相关部门核准后,由被拆迁户提出申请允许被拆迁户以400元/平方米购买安置用地使其安置用地达到90平方米。
C.被拆迁房屋杂物房、猪舍、厕所的,只在安置区安置用地15平方米。被拆迁面积不足15平方米,拆迁人以200元/平方米计收被拆迁人(多安置面积)的地价款。被拆迁杂屋、厕所、猪舍面积超出15平方米,按超出面积以200元/平方米由拆迁人计付给被拆迁人。
(6)安置房屋基础工程由拆迁人统一建设。
6、临时过渡、搬迁费和水电补偿费用。
(1)房屋被拆除后至新房建成回迁期间,临时过渡住房原则上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如特殊情况,被拆迁人的确不能解决临时住房的,由拆迁人统一建设临时过渡性住房予以安置;安置临时住房后,拆迁人不再支付临时过渡租房费给被拆迁人。临时过渡期租房费按户计算,每户每月300元。过渡期应以《房屋拆迁协议书》所确定的房屋拆迁时间起至安置建房用地划给被拆迁人后计算。一层按6个月计算,每增加一层增加两个月过渡期租房费,依此类推。
(2)在房屋被拆除之日起10个月内必须将建好基础工程的安置用地交付被拆迁人。因拆迁人原因逾期交付的,延期的每月临时过渡租房费也按上述300元/月计付。因被拆迁人原因逾期建设的,延期责任由被拆迁人自负。
(3)搬迁费用(含搬出和迁入)按每户被拆迁建筑面积计算,10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800元,100平方米(包括100平方米至400平方米)的每户1200元,400平方米以上的每户1600元。
(4)电话、有线电视每户补偿1200元(含从被拆迁房屋迁至过渡房,再由过渡房迁回至新建房屋)。砖木结构住宅水电每户补偿2800元,框架、砖混结构的住宅每一层水电2800元,按层数计算。搬出和回迁的手续由被拆迁人自行办理(上述费用已包含搬出和迁入所需的费用),拆迁人予以协助,做好服务工作。
(5)被拆迁房屋必须由有资质的拆迁施工单位拆除。
7、拆迁协议签订。
(1)拆迁协议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被拆迁人凭权属证件或确权文件、补偿总价表签订拆迁协议。
(2)拆迁协议签订时,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属证件必须全部交付给拆迁人报有关部门注销。
8、违章建筑处置。
拆迁范围区内,违反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规定擅自建设的房屋,属违章建筑,不给予补偿。违章建筑的认定和处置由征地拆迁专责小组会同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9、拆迁其他房屋。
(1)工矿企业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按照建安重置成新法评估后予以补偿,被征用的土地由拆迁人按照规划要求按同等面积给予安置,交付安置土地后由被拆迁人自行建设。有关报建规费的缴付参照第六条第四点执行。
(2)拆迁学校等公益性用房,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10、拆迁工作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四)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按***4标准执行,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发出限期迁移通告,超过通告迁移期限的作无坟主处理。
(五)其他。
对工程建设征地引起的有线电视,供电线路,地下管线,国防,电信光纤电缆,移动发射基站等的迁移,经双方确认,先由被改移的管线单位初步做出改移重建预算方案,经征地拆迁专责小组审核确定,最后双方确认,改移费用在征地拆迁补偿款中列支,并由被改移管线单位负责自行改移。
三、征地留用地按征地总面积计算(蓝线面积)安排给村民小组集体,需要以货币安排留用地的,以每亩留用地按本方案相应的土地地类的征地价格(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连片青苗补偿费总额)折成货币支付给被征地单位作征地留用地安置补偿,其费用列入征地费用开支。
四、为确保工程项目按时完成,被征用土地和被拆迁的单位或个人要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或拒绝征地、拆迁工作。对故意拖延而影响工作进展的,有关部门将对其发出征地或拆迁限期通知书;对拒征拒拆的单位或个人,有关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故意阻挠征地拆迁工作或煽动闹事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本实施细则征地部分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拆迁部分(包括安置部分)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
2、连片青苗补偿标准
3、零星青苗补偿标准
4、建筑物、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