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关于印发鼓楼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鼓楼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鼓楼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鼓楼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统筹推动政务信息化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24号)、《南京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宁政发〔2020〕58号)、《鼓楼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鼓政〔2020〕2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区级政务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新建、改造和升级)的全区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运用信息技术支撑政府管理与服务职能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要突出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数据共享、安全可靠等要求,促进政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价值发挥。
第四条区发改委(大数据局)负责编制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规划,统筹建设全区政务数据基础支撑平台和应用服务平台,扎口管理区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批、投资计划、验收评估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管理、资金安排、政府采购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等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区网信办依法统筹协调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批、建设、验收、绩效评估、审计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六条区发改委(大数据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趋势和智慧鼓楼发展需要,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建设单位建设需求,编制我区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
第七条区发改委(大数据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政务信息化项目储备库。区各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发展需求和建设条件,研究提出本单位需要建设的项目,对于符合要求的及时向区发改委(大数据局)申报入库。
第八条每年第三季度,各部门向区发改委(大数据局)集中申报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及运维计划。区发改委(大数据局)收集汇总后,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按照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财政资金承受能力和项目储备库安排,编制我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未列入计划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资金。
第九条区政府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实施A、B、C类分类管理。A类项目为本年度续建项目和必须开工建设的新建项目,所需资金纳入预算予以充分保障;B类项目为建设条件已基本具备,视年度A类项目执行情况和财力盈余情况安排资金,力争年内开工建设的新建项目;C类项目为具备建设必要性,着重推进可研论证等前期工作的储备项目。A、B、C三类项目原则上为递进管理。
第十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在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增加或调整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区发改委(大数据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并经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和绩效目标编制、审批、执行、监督和绩效评价应按照区财政资金管理、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部门预算编制原则及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可申请质保期后的项目运行维护经费,区财政局根据项目投资总额将运行维护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未经区发改委(大数据局)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建设维护资金。
第三章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政务信息化项目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履行单独立项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拨付、使用财政资金(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费用除外),不得开展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充分开展前期工作的基础之上,适时向区发改委(大数据局)报送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区发改委(大数据局)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管理规定,对项目进行立项审批。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
区财政局根据南京市鼓楼区区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项目立项批复,编列该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横向跨部门、跨行业的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单位共同开展项目总体框架设计,统筹制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明确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编制统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联合报区发改委(大数据局)审批。
第十七条各部门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应当按规定,通过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项目代码,履行报批手续。区发改委(大数据局)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市政务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完善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管理。
第四章建设和验收管理
第十八条区发改委(大数据局)负责全区性、基础性、公共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建设和运维管理。
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实际需要,遵循国家、省、市、区电子政务建设技术规范和保密规定,按照“统筹、集约、共享、安全”的建设原则,充分利用已有的信息基础设施,依托区统一平台和资源,负责本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规划并按照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列入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在获得立项批复和预算经费后,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度实施项目建设相关工作,并实时进行绩效***,对与绩效目标存在偏差的指标进行原因分析。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制度,明确项目责任人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须实行项目监理机制,监理费用纳入项目总预算。
区发改委(大数据局)每年确定2至3家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监理公司作为备选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实施项目建设,建设内容发生重大调整或投资概算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10%以内的,必须履行项目变更手续。投资概算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10%(含)以上的,必须重新立项。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技术方案和投资规模,否则不予验收。
第二十一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区发改委(大数据局)报告,相关部门依照职能和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暂停项目建设。
第二十二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由区发改委(大数据局)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完成建设并试运行后的半年内(至少试运行三个月以上),向区发改委(大数据局)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区发改委(大数据局)接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必要时可组成专家工作组进行竣工验收和科技成果验收。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政务信息化项目竣工验收结果报财政局备案,并按照规定,做好相关资产的登记及后续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要限期整改,整改后应重新申请验收;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暂缓其后续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批。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不得投入正式运行。
第二十四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落实信息安全保密措施。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按照绩效评价相关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自评价,向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大数据局)报送自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五章数据管理与资源共享
第二十七条政务信息化项目产生的政务数据资源归区政府所有,实行统一归集制度,由区发改委(大数据局)统筹负责。
第二十八条数据资源共享是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的必备条件。各相关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应当包括数据资源共享内容,充分考虑政务数据资源统一归集需求。区发改委(大数据局)应当对项目在数据资源共享方面进行评估论证,对于投资额较大且数据资源重要的项目,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第二十九条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政务信息化系统,应当按照资源整合、集中管理的目标,明确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共享规划,设定信息资源利用与共享的范围、等级和方法,提供数据共享和交换接口,并主动与区发改委(大数据局)衔接,做好全区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的补充工作。
第三十条各相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安全防护体系,采用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技术,按等级(分级)保护标准要求建设系统并定期开展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化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信息数据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鼓楼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鼓政〔2014〕203号)即行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区发改委(大数据局)负责解释。
解读链接:
http://www.njgl.gov.cn/glqrmzf/202201/t20220111_32590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