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市皇姑区鲜阳汇诚生鲜超市不合格飞蟹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11月2日),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沈阳市皇姑区鲜阳汇诚生鲜超市经营的飞蟹
(一)2021年9月1日由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的食用水产品抽样检验中,沈阳市皇姑区鲜阳汇诚生鲜超市销售的飞蟹“镉”项目实测值超出食品安全标准指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1年9月29日,舍利塔市场所接到辽宁省食品安全检验检测院编号为SC202106587的检验报告,立即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的程序对当事人及涉案产品展开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31日从沈北新区朱俊霞海鲜批发商行购进了飞蟹20千克。进货价60元/千克,对外销售价90元/千克,截至2021年9月29日我们检查时止,已全部销售并有进销货台账,货值金额1800.00元。
(三)当事人经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飞蟹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期间,能如实说明被抽样样品进货来源、提供进货单据、供货商的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积极主动配合核查处置部门调查相关事实,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因此,决定对当事人经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飞蟹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理:不予行政处罚。
(三)2021年12月16日,我局将沈阳市皇姑区鲜阳汇诚生鲜超市经营的飞蟹违法线索移送至供货者所在地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1月 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