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府办〔2014〕7号
珠府办〔2014〕7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5日
珠海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军人抚恤优待制度,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7月29日修改、以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1年9月1日颁布、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条例》、《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抚恤优待对象。
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应当遵照下列原则:
(一)国家保障与社会优待相结合。
(二)抚恤优待标准与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三)抚恤补助、社会优待与抚恤优待对象自身劳动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相结合,收入总和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条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省级财政承担部分外,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负担。
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社会各界组织和个人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社会捐助资金列入优抚专户,并用于特困优抚对象生活、医疗、住房等方面的救助。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抚 恤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和残疾军人给予抚恤。
第八条 “三属”由户籍所在地县(区)级民政部门凭批准、确认机关证明分别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其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享受对象和持证人顺序按《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三属”,由其户籍所在地县(区)级民政部门核发定期抚恤金。享受对象按《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优抚对象的定期定量抚恤与生活补助的提高,按照《关于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及自然增长机制问题的通知》(珠民〔2013〕113号)执行。
第十一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由其户籍所在地县(区)级民政部门按其残疾等级发给残疾抚恤金。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非在职残疾军人,可以发放生活补助金。
第三章 优 待
第十二条 享受定恤定补的优抚对象凭相关证件可免费乘坐珠海市范围内运行的公共汽车和有轨电车。
第十三条 享受定恤定补的优抚对象凭相关证件在本市指定公立医疗机构,享受门诊和住院优待。
第十四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优待金按照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发放。
高校在校生被批准入伍后,由批准入伍地按照当地义务兵入伍优待金标准给被批准入伍青年家庭发放优待金。
第十五条 对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按照实际服役年限发给其家庭优待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家庭不再享受优待金。
(一)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或者被选取为士官、被提拔为军队干部的。
(二)士兵从部队考入军校后,超出义务兵服现役期限的。
(三)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事院校学员和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
第十六条 义务兵在部队立功受奖,由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实行奖励优待。
(一)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
(二)被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8000元。
(三)荣立一等功者,一次性奖励5000元。
(四)荣立二等功者,一次性奖励3000元。
(五)荣立三等功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
(六)获得团以上(含团)单位授予“优秀士兵”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十七条 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或者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从审核认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第十八条 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出现役人员,按照其户籍纳入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确有困难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县(区)的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帮助参保。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制定。
前款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医疗缴费的财政补助、医疗费用减免或者医疗补助等优惠。
第二十条 享受定恤定补人员死亡的,对其家庭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补助金作为丧葬补助。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补助金的证件,从下一个月起不再发给定期抚恤金或生活补助金。
第二十一条 按本实施意见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不应计算为个人收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意见的行为,依照《条例》、《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抚恤优待对象具有多重抚恤优待身份的,按就高原则享受其中一种身份的抚恤优待。
第二十四条 抚恤优待对象户籍迁移的,本人应当及时申报办理抚恤优待关系转移手续。当年的抚恤金、补助金由迁出地的民政部门发放,次年起由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发放。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军队退役“两参”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和参加过核试验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在农村或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发。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3日颁布的《珠海市军人优待实施办法》(珠府〔199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