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等9部门关于建立上海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落实上海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举全市之力推进科技、教育与经济互动,加快构建上海市“产学研”联盟,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决定建立“上海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总体目标
“上海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以促进教育与科技、经济紧密结合为出发点,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能级提升为导向,围绕上海支柱产业,以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的高等学校为主体,依托研发能力强的一流大型企业集团和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建设的研究生层次人才培养平台。“基地”的作用是实施产学研联盟“引逼”政策、落实人才培养的共性政策、进行研究生培养的质量监控、促进信息交流和沟通、产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另外,对于学科较为单一、特色明显并与上海市社会和经济发展紧密相关的企业、科研院所等与高校联合进行研究生培养的,称之为“研究生协作培养单位”,作为“基地”的延伸和拓展。
通过建立“基地”,促进高校研究生培养模式和机制的改革,促进高校深入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利用社会资源创造理论联系实际的良好环境,提高研究生的教育质量,加强高校师资队伍建设,最终形成高校导师和企业、科研院所等的高级研究人员和技术人员之间有序、合理地流动机制。
通过建立“基地”,提升相关企业和科研院所的社会声誉,提高他们的人才积聚和储备能力,并促进其增大研发投入和增强创新能力。同时使学生在深入一线参加研发的实践中提高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也可降低研究生所分担的培养成本和就业压力。
通过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力争5年内,建成数十个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和研究生协作培养单位。
二、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主要措施
(一)有关主管部门设立准入标准,对参加“基地”建设的单位进行认定,并分类分步实施、按需建设、滚动发展、优胜劣汰,使得具有较强专业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和科研院所,或与上海市支柱产业密切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研究生协作培养单位在“基地”平台上,参与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借鉴以往产学研联合的经验,认真研究和制定各项政策,以规模化、法人合同约束、长期合作、有序竞争、双向选择等方式,保障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实施。
(三)高校在企业、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的高级研究人员和技术人员中遴选导师,企事业导师享受高校导师同等的学术待遇。研究生招生计划中涉及“基地”培养的部分由校企协调分配,在整个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课程设置和学位授予过程在高校进行,学位论文工作可由企事业导师指导并在“基地”完成。
(四)高校和企业、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共同提供培养研究生所需的导师和管理方面的人力、设备等资源,企业或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投入一定的资金,以保证向学生提供研究资助。高校和企业、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对“基地”人才培养工作明确标准。
(五)在“基地”科研项目的申请、研发成果的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参与方以契约的形式明确高校、企业、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形成高校、企业、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学生多赢的局面。
三、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组织体制和各部门任务
(一)在分管市长的领导下,建立由相关委办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推进产学研联合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工作。秘书处设在市教委。
(二)市教委负责制定“基地”的遴选和考核以及导师受聘基本条件。
(三)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科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利用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各项政策,促进创新人才培养和创新体制的建立。
(四)市人事局负责研究、制定高校、企业和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交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
(五)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知识产权归属、分享与保护规定。
***:关于建设“上海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试行办法
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建设“上海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着眼于国家发展和战略的需要,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加强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的紧密结合,创新高层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促进产学研联盟的形成,加大研究生培养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上海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落实科教兴市战略、构建产学研联盟的重大举措。“基地”是上海市产学研联盟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社会平台。在此平台上,实施高层次人才培养的机制和“引逼”政策。一批具有较强专业实力的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集团与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合作,直接参与上海市的研究生教育与培养工作。
第三条“基地”的建设,既是为了拓展上海市研究生培养的主体,更是为了从根本上突破传统的封闭办学的研究生培养模式,促进高等学校与社会经济建设的有效沟通与有机结合,有助于推进与完善产学研结合办学模式和教育体制。在上海教育综合改革的框架下,逐步加大改革力度,使之逐渐成为上海研究生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
第四条“基地”招生研究生的学科专业方向应符合上海经济社会和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以促进上海高校学科专业结构的完善与学科水平的提高。
第五条根据实际情况,“基地”可以参与多种不同专业、不同类型的研究生教育,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向上海市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允许与一所或多所高校开展合作,联合培养研究生。
第六条“基地”与“高校”应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合作,明确各自的职责,确保培养质量。“基地”必须保证导师、资金及各种教学、科研和生活设施的到位。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七条“基地”的设置标准,要充分考虑到企业与科研院所的不同特点,从满足教学和科研基本需要出发,实事求是地予以确定;“基地”的遴选,还应充分考虑到其所涉及的学科和专业应为上海经济社会和科技文化发展所急需。
第八条申请“基地”,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业人员
“基地”应具有若干名在产业、行业领域具有影响力的领军人物和一批学术造诣精深、研发成果突出、具有指导研究生能力的高层次人才队伍;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人员和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应达到较高比例。
(二)科学研究
科研机构应在近五年中曾获得国家级科研奖励,以及较多的省部级科研奖励;或在国内外学术刊物等发表过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出版过一定数量的学术专著;在为我国经济建设、教育科技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中做出较显著的成绩和贡献的;目前承担有一定数量的省部级及以上重点科研项目,或有重要价值、较高学术水平的技术开发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企业应具有很强的研发能力和先进的技术装备,工艺技术或开发产品处于国际或国内领先地位,近五年来曾获得多项国内外专利,经济效益显著,目前承担有一批处于科技前沿的研究项目或者科技开发项目,有充足的研发经费。
(三)工作条件
1.“基地”应拥有可供研究生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所必需的教学和科研仪器设备,这些设备应能够较好地满足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
2.“基地”应具备必要的生活设施条件,包括落实研究生学习期间的住宿安排等。
3.“基地”应为研究生提供奖学金或助研等工作的相关报酬。
(四)管理与规章制度
根据学位条例和高校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基地”应制定完善的研究生培养计划和严格的规章制度,并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落实、执行相应计划与制度。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申报“基地”的单位,应按照国家制定的研究生学科专业目录,提出学科名称、人才培养方向或专业点。每年9月份之前应向上海市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议,由上海市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申报“基地”的单位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报“基地”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上海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申请书》、《上海高校与上海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研究生培养计划申报表》(***1、2)。
第十一条研究生培养基地的设置申请,经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后,对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备、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由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和审核。
对于学科较为单一、特色明显并与上海市社会和经济发展紧密相关的企业、科研院所等与高校联合进行研究生培养,但未能达到“基地”标准的企业和科研院所,推荐纳入“研究生协作培养单位”建设体系,作为“基地”的延伸和拓展。
第十二条申请“基地”的学科、专业点,经过同行专家通讯评议后,再提交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逐个评议,评议内容对外保密。必要时,学科评议组成员可对申请基地单位的学科、专业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三条经学科评议组审议通过的研究生培养基地,提交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审核批准的科研院所及大型企业集团将获“上海研究生培养基地”称号,悬挂上海市学位委员会统一制作的铭牌。
第十四条经审核批准的“上海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可与“高校”自主协商研究生合作培养事宜,或者由上海市学位办公室代为推荐。合作双方根据本办法精神,通过契约方式确立合作关系,明确权利与责任。
第十五条为加强对研究生教育质量的监控,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上海研究生培养基地”进行教育质量检查。
第四章 导师遴选与管理
第十六条“高校”可以从“基地”的人员中遴选导师,聘请其担任研究生培养工作。
第十七条“基地”人员具备如下条件之一者,可担任“高校”各类研究生的指导教师:
(一)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人员,且有研究经费者;
(二)目前正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重大科研项目或从事前沿性技术开发项目、有良好发展远景,并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的人员;
(三)具有充足的研究经费,且有多项技术专利或重大技术发明、得到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专业人员,其职称、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十八条“高校”聘任的“基地”导师,按校内导师管理办法管理,在任职前需接受相应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研究生工作管理制度、高等教育概论等,由校方组织实施。
第五章 研究生招生、培养与学位授予
第十九条“基地”以“高校”的名义招收研究生,按国家招生办法招生,并在“高校”的招生简章中予以注明。“基地”的具体招生名额,应由“基地”与“高校”根据双方协议确定,纳入上海市研究生招生总计划。
第二十条根据实际情况,以“基地”导师名义招收的研究生在课程学习阶段仍应在校就读,由“高校”负责学生的课程学习工作。“高校”也可以聘请“基地”导师担任研究生有关课程的教学工作。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原则上由基地导师负责指导,并在“基地”完成。为便于指导,也可聘任“高校”教师协助“基地”导师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根据“高校”的研究生培养目标与要求,“基地”导师制定在“基地”完成论文工作的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基地”或“协作单位”培养的研究生,其学位仍由“高校”授予。
第二十三条“基地”必须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保障研究生在“基地”学习期间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果归属,由双方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予以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高校”应保障“基地”的知识产权等有关权益不受侵犯,必要时,“高校”与“基地”、“基地”研究生与“基地”导师之间可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六条各“高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有关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