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局关于加强本市单位摩托车管理的通告
根据《上海市城市交通白皮书》关于“逐步减少摩托车,并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要求,经机动车额度管理联席会议决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对本市单位沪A、沪B摩托车(轻便摩托车除外)注销(报废)后不再更新,并实施分类管理措施。
一、办理范围和方式
除特殊行业外,党政机关、国有和集体企事业车辆控购单位和其他单位的沪A、沪B摩托车取消更新,但其额度(转籍除外)可委托拍卖。
特殊行业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安全局、电信、邮政、快递、自来水、煤气、电力等单位摩托车注销(报废)后,如有需求可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换发摩托车额度证明。同一系统单位之间的摩托车可转让使用,不同系统的单位摩托车不得过户转让。
二、办理条件
1、单位沪A、沪B摩托车已办理注销(报废)手续的、且持有在有效期内的注销(报废)证明的。
2、单位失窃摩托车已办理失窃登记满1年且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失窃注销证明的。
3、本通告实施前,单位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上海市机动车注销(报废)更新证明》和《上海市失窃机动车注销更新证明》的。
三、办理部门
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安全局等单位换发摩托车额度证明手续,由市公安局负责审核办理;电信、邮政、快递、自来水、煤气、电力等单位换发摩托车额度证明手续,以及单位摩托车额度委托拍卖手续,由市交通局负责审核办理。
特此通告。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