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江西留学人员创业园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人发〔2004〕21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单位人事(干部)处、留学人员企业:
经中国江西留学人员创业园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现将《中国江西留学人员创业园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与江西省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791-6266288、6273399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中国江西留学人员创业园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中国江西留学人员创业园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业园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江西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03]7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园专项资金来源:
(一)省财政自2003年起连续三年每年安排100万元;
(二)南昌市本级财政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自2003年起连续三年每年各安排50万元。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条 创业园专项资金由中国江西留学人员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创业园内的留学人员企业依照申请条件可以向办公室提出资助项目,经组织专家评审,由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中国江西留学人员创业园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执行。
第四条 创业园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资助、扶持在园区内兴办的留学人员企业(留学人员企业的界定见赣府发[2003]7号文件),重点资助:
1、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
2、重大成果的中试费用;
3、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研发;
4、为创业园提供支持的重要科技中介机构。
(二)用于留学人员企业项目经费匹配:即在获得国家部委的项目资助后,创业园专项资金将按1∶0.5的比例匹配。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审批
第五条 创业园专项资金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方便科研项目的开展,有利于调动留学人员来我省创业的积极性。
第六条 留学人员企业所申报的项目,须持有专家评审的意见和有关机构的论证或推荐材料。
第七条 申请创业园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留学人员企业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留学人员创业、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表》(一式六份);
(二)同行专家的推荐材料或评估意见。
第八条 对留学人员企业的经费资助,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公平公正、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在综合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审批确定。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留学人员企业申报的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经费将建立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检查制度。在科研过程中,项目经费可跨年度累计使用。
第十条 获资助的留学人员企业,应每年年终向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资助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须向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资助项目工作总结、科研成果登记和经费决算情况,审计部门和办公室在年终和结项时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受助企业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的,按中途停止和撤销资助处理,收回资助经费。
第十二条 资助项目进行过程中,经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创业园领导小组将视情况分别给予收回原资助经费,或三年内不允许申报新项目等处罚:
(一)擅自变更资助项目的内容或调整研究课题组负责人的;
(二)挪用资助项目经费的;
(三)用于其他与研发无关的开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凡获得中国江西留学人员创业园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在资助项目完成后,发表论文、专著或产品说明书上,可以注明“得到中国江西留学人员创业园专项资金资助”字样。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