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本市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专项检查的通知2012年03月21日
沪食药监流通〔2012〕184号
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虚假信息销售药品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2]6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行为,及时发现和清理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信息或违法违规销售药品的网站,改善药品发布、销售的互联网环境,我局将组织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专项检查。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资格的网站应严格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行为
1、各持证网站应按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具体按照此次检查的重点项目开展自查(检查项目见***1),并就检查项目提交自查报告;
2、建立信息审查员制度,发布涉药(含医疗器械)信息前必须严格审查。企业必须指定信息审查员并报我局备案(备案表见***2),信息审查员应严格执行审查制度,履行审查员职责,在网站提供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我局取得联系。信息审查员发生变更时,必须到我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已过期失效的网站,必须立即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活动。
二、我局将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资格网站进行全面检查
1、对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资格的网站实施全覆盖网上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网站的资质及运营情况。对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或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已过期的网站,重点检查是否仍然在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或交易服务;
2、对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管理、数据管理、技术管理的情况,以及药品配送管理的情况,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和可追溯;
3、2012年10月底前完成资格网站监督检查工作,在此期间,暂停新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审批工作。
三、我局将继续对通过互联网发布的药品信息开展重点监测
我局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将利用互联网药品监测搜索工具开展监测工作,重点监测涉及本市非法收售药品和发布虚假药品信息的网站,监测信息包括网站主体、网下实体在本市的,ICP备案和联系信息在本市的等。
四、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站我局将严肃处理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我局将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严肃处理。一旦发现发布虚假药品信息和违法销售药品的网站,均根据《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非法销售药品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1〕222号)精神,依法从严查处
1、发布销售假药信息的网站,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资格的,一律撤销或收回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资格的网站,违法发布药品信息和销售药品情节严重的,一律撤销或收回资格证书,并依法予以关闭;
3、未经审批擅自违法发布药品销售信息撮合交易或搭建销售平台情节严重的网站,服务器设在境内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未取得ICP备案且服务器设在境外的违法违规网站,一律通过有关部门予以屏蔽;
4、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利用自建网站或在搜索引擎及其他网站上违法发布药品销售信息情节严重的,将一律被纳入重点监管对象,涉案产品一律暂停销售。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