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04年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请须知2004年09月15日
一、申请范围:
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拟举办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向上海市教育委员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及写作要求:
1.申请材料一式10份,其中1份须为原件,另附电子文本的软盘1份。全部申请材料统一使用16
K纸(请不要进行特殊装订,以便归档处理)。本科以上属教育部审批的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请材料暂定参照上述要求
2.合作办学申请书。合作办学申请书应有上行文文号。区县教育局管辖范围的各级各类非学历教育、高等及中等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需经区县教育局同意后,并按隶属关系行文上报。
3.合作办学申请表。如有***应按顺序列出目录。
4.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非独立设置的合作项目无须提供)。章程内容应主要包括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宗旨;办学内容、范围、形式和规模;办学各方的投入方式、数量和时限;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理(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的设置程序、职责、与学校的权利与义务;学校校长(主要负责人)的产生、任职资格、职责;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经费的来源、使用、管理和监督;学校员工的聘用和人事管理;学校的合作期限、变更、解散、终止和清算的程序;本章程的更改和其它说明性条款;其它重要事项等。
5.合作协议(中外文本)。其内容主要包括合作双方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合作宗旨与原则;合作内容与方式;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理(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协议的期限、修改、延续、中断、终止程序;违约责任等。
6.教学场地使用证明和简图。办学场地和各项设施条件需不低于各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
7.办学评估报告。申报前已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须提交经原审批机关或其委托中介机构的办学评估报告
三、申办申办主体及资格:
1.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教育机构,有一定的连续办学经验,且没有违规办学和行政处罚记录;
2.有正确的办学宗旨;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熟悉业务的管理人员;
4.有合格的教师;
5.有符合办学需要的教学场所、图书和教学设备及生活设施等必要条件;
6.有必要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申请时间和地点:
申请时间:9月16日至9月30日中午截止(节假日除外)
(每天上午9:30―11:30;下午2:00―4:30)
提交材料地点:上海市教育评估院(陕西南路202号一楼)
联系电话:54037605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00四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