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评议1建立完善居民大病医保确保落实惠民利民福祉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城镇居民大病保障水平,我市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反复测算论证,制定了《宜昌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办法》,并于2013年5月27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正式印发。
《办法》出台后,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为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服务商,承保期限为3年,开启了我市居民医保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的模式。
2013年,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我们组织保险公司和各县市医保局,通过手工操作方式,确保了当年待遇按时赔付到位。
2014年,我们加快信息系统建设,于9月20日实现居民大病医保即时结算。
2015年,经过公开招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成为本次中标单位。2016年3月9日,宜昌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签约仪式在市人社服务大楼正式举行,宜昌市医保局与保险公司正式签署《宜昌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投保合同书》。根据合同约定,2016-2018年,将由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为全市城镇居民提供大病保险服务。
目前,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对患者一个年度内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2万元部分(不含基本医疗起付线)进行赔付。其中1.2万元至3万元(含)部分赔付55%,3万元至10万元(含)部分赔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75%,年度最高赔付限额为40万元。
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建立实施是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和完善,是一项惠民利民、为百姓增福祉的大好事,有利于提升我市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更好地发挥医疗保险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宜昌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张江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