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台账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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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4月25日发表
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台账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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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06-03 访问量:3719 次 |
黑人社办发[2011]23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全面掌握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工作的整体情况,提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机构工作的质量效能,进一步加大各级调解仲裁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力度,省厅决定在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调解仲裁行政管理部门及劳动人事仲裁办案机构中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台账(以下简称为仲裁案件台帐)登记管理制度。现将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仲裁案件台账登记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 仲裁案件台账登记管理制度是将本地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处理情况分别登记造册,形成管理台帐。意在提取仲裁办案工作的主要数据,并在有目的分类汇总的情况下形成本单位仲裁工作的流水记录,为当期工作运行及后续工作开展提供便利。 第一,仲裁案件台账通过将仲裁案件处理工作中产生的大量基础性数据进行登记及有效地管理,真实反映当期本地区仲裁案件处理工作的基本情况,便于对相关数据的查询和管理,并对工作目标及工作整体进度起到督促和完善的作用。 第二,仲裁案件台账可将一段时期内积累的仲裁案件数据进行关于逻辑、关联等方面的汇总及分析,能够实时有效地反映本地区工作基本情况、面临形势及发展趋势,进而及时发现问题并适时修正。 第三,仲裁案件台账作为全面反映仲裁工作开展情况的重要记录和主要载体,能够使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直观详实地了解掌握下级仲裁办案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问题,更好地发挥监督、检查、指导作用,为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及修改政策规则提供客观、科学的数据支持。 二、仲裁案件台账登记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登记 全省各级仲裁办案机构应对当期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案件情况以月为单位进行登记并建立基础台账。市(地)、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调解仲裁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所属办案机构上报台帐的基础上形成汇总台账。各单位所设立的仲裁案件台帐为各级仲裁机构仲裁案件相关数据的基础性材料,各单位围绕仲裁办案工作做出的分析、汇总、上报等相关材料应在此台帐基础上产生,其相关数据也应与仲裁案件台帐中所列数据相一致。 (二)管理 仲裁案件台账实行省、市(地)、县(区)三级管理制度。各级仲裁办案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仲裁案件处理情况的收集、登记和动态管理工作,要围绕仲裁案件台帐登记管理工作设立专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做到数据详实准确、更新及时完备,案结帐毕。 (三)上报 市(地)、县(区)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机构的仲裁案件台账应于每月月底截止登记,于次月前三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地)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调解仲裁行政管理部门;市(地)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调解仲裁行政管理部门将辖区内各级仲裁办案机构的仲裁案件台账汇总,按季度(当期季度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不予受理案件工作台账》每月、每季均需完整上报表内所有项目数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案件工作台账》在每月、每季的上报过程中只需上报表内前六项数据。每年度结束后,各级应汇总形成全年受理仲裁案件台帐,并将该台帐表内所有项目数据填报完整后逐级上报。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单位要提高对建立仲裁案件台账登记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将此项工作按照省厅的要求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二)健全机制。各单位要围绕此项工作的特点并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制订适合本单位工作开展的方法和步骤,科学统筹、合理规划、责任到人。 (三)强化监督。各级人力资源调解仲裁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所属仲裁办案机构此项工作的开展进行全面指导,定期组织抽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附表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案件工作台账》 附表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不予受理案件工作台账》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黑人社办发23号***.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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