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关于非法使用社会保障卡的有关规定(节选)
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进行修正,将社会保障卡纳入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范围,明确了伪造、变造、买卖、非法使用社会保障卡的刑罚适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二十二、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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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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