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罗伟贤送达催告书的公告
罗伟贤(性别:男,汉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身份证号:4406***********019):
经查,你于2016年1月12日在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和平街9号内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6年2月29日送达,但你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催告书》文号:明卫医催告[2016]1002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催告书》内容如下:
你尚未履行我机关于2016年2月29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编号:明卫医罚【2016】1001号),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3000元、加处罚款3000元缴至高明农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发银行、兴业银行高明区各网点。
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金辉路23号佛山市高明区卫生监督所进行陈述和申辩(联系人:林礼明,电话:0757-88235183)。
特此公告。
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