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管理和《屠宰许可证》制度,未经政府定点并取得《屠宰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生猪屠宰,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全面取缔县域范围内生猪私屠滥宰窝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定点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不得为未经定点的生猪屠宰活动提供场所、设施,违者由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三、在县域范围内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生产经营的生猪产品,必须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违法销售和使用非定点屠宰厂(场)出场的生猪产品和不合格生猪产品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对单位和个人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故意寻衅滋事、扰乱市场秩序,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肉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私屠滥宰、不按规定检疫的行为,欢迎广大人民群众举报,举报及咨询电话:0352-8337725。
六、本通告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浑源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