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为网上免费公告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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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10日发表
调整为网上免费公告事项清单 | |||||||||
序号 | 强制登报公告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实施层级 | 实施对象 | 公告媒体 | 费用承担主体 | 调整后公告网址名、网址 | 备注 |
1 | 企业营业执照丢失声明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毁坏。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必须登报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 阎良区行政审批局 | 区级 | 企业 | 本地主流纸质媒体 | 企业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 http://sn.gsxt.gov.cn/ | |
2 | 公司注销登记债权人公告 |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阎良区行政审批局 | 区级 | 企业 | 本地主流纸质媒体 | 企业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 http://sn.gsxt.gov.cn/ | |
3 | 农民专业合作社债权人公告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 阎良区行政审批局 | 区级 | 企业 | 本地主流纸质媒体 | 企业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 http://sn.gsxt.gov.cn/ | |
4 |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债权人公告 |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 阎良区行政审批局 | 区级 | 企业 | 本地主流纸质媒体 | 企业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 http://sn.gsxt.gov.cn/ | |
5 |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债权人公告 |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 阎良区行政审批局 | 区级 | 企业 | 本地主流纸质媒体 | 企业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 http://sn.gsxt.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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