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就东营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营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制定本《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答:我市矿产资源丰富,已发现石油、天然气、地热、地下卤水、岩盐、矿泉水、贝壳矿、地下淡水、砖瓦用粘土、油页岩、煤、石膏、伴生碘、溴、锂共15种矿产,除煤、油页岩、岩盐、石膏因埋藏较深,尚未开采外,其他矿产均已开发利用。近年来,我市深入贯彻实施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断强化管理措施,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也存在综合利用程度相对较差、探矿权采矿权市场不健全、擅自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等问题。《办法》的出台,对加强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办法》对矿产资源的储备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提高政府对矿产资源的掌控能力,《办法》规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市矿产资源储备与勘查开发机构负责实施矿产资源储备。
问:《办法》对规范矿产资源的勘查活动作了哪些规定?
答:勘查是矿产资源开采和管理的基础。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人的勘查活动,《办法》对此作了五个方面的具体规定:一是勘查矿产资源须经省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二是探矿权人应当自取得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三是探矿权人应当按照勘查许可证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和时限进行勘查。四是探矿权人在完成勘查作业后,应当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洞,恢复土地原貌,消除安全隐患。五是探矿权人应当依法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问:《办法》通过什么措施来解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圈而不探”问题的?
答:当前,我市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确实存在“圈而不探”问题,制约了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一方面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我市对探矿权没有审批或者初审的权限;另一方面,国家法律法规对探矿权人的最低勘查投入标准要求较低。为解决这一问题,《办法》依据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规定重点勘查区勘查投入不低于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3倍。
问:矿产资源的开采是整个矿产资源管理的重点,对此,《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主要作了六个方面的具体规定:一是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二是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三是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区范围、矿种等进行开采;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在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安全防护区等五种禁采区域内开采。四是采矿权人应当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五是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地质环境治理义务,并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1个月内缴纳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六是采矿企业停办或者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问:《办法》对浅层地热的开采审批是如何规定的?
答:浅层地热是一种可再生的新型环保能源,也是一种特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浅层地热,对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改善能源结构、促进节能减排具有重要意义。但现行法律法规未对浅层地热开采的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为规范浅层地热开采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原则性规定及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办法》明确市国土资源部门为浅层地热开采的审批发证机关。